民权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申请政务服务事项目录清单

民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时间:2017-11-02 17:52 【字体:
  一、办理要素
(一)事项名称和编码
事项名称:食品经营许可
编码:411421241001
(二)实施机构
民权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三)申请主体
在民权县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四)受理地点
民权县政务服务中心一楼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窗口(民权县中山大道与工业大道交叉口)。
(五)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
2.《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令第17号)。
3、《河南省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六)办理条件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应当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
2.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3.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4.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5.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七)审批证件:《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5年。
(八)审批时限
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期限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九)审批收费:本事项不收费。
(十)审批咨询:民权县行政服务中心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服务中心设立咨询岗负责对申请人咨询、疑问给予解释答复,对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答复,没有明确规定或不便当场答复的做好记录,及时协调提出答复意见并告知咨询人。
二、办理流程
(一)申请
1.窗口提交。民权县行政服务中心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窗口,地址:民权县中山大道与工业大道交叉口,联系电话:0370-6023100。
2.网络提交。网址:http://as.hda.gov.cn
(二)材料补正
1.属于窗口受理的,受理人当场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能当场补正的告知申请人当场补正,并予以协助。不能当场补正的,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列明需补正的材料内容、补正期限以及逾期不补正做未申请处理的规定。
2.属网上受理的,受理人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做出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列明需补正的材料内容、补正期限,由窗口人员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发送给申请人。
(三)受理(不予受理)
经审核符合(或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受理人员通知申请人到窗口领取受理(不予受理)决定书。不予受理决定书内容要包括不予受理的理由、法律救济途径等。
(四)审查与决定
1.现场核查。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服务中心派出现场核查人员到申请单位现场核查,对申请单位选址、人员、设施设备、布局等进行现场核查并填写现场核查表,制作现场核查笔录,注明核查意见。
2.中心审核。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服务中心主任对申请材料和现场核查材料进行书面审核后,在纸质材料行政许可决定审批表承办机构审核意见栏签署审核意见,并通过河南省食品药品行政审批业务平台上传审核意见。
3.主管领导审批。由局业务主管领导对许可材料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批意见。
4.打印许可证。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服务中心窗口人员在河南省食品药品行政审批系统获取批准意见后打印准予行政许可(不予许可)决定书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加盖公章。
(五)决定书送达:通知申请人到县行政服务中心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窗口领取准予行政许可(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和《食品经营许可证》。
(六)打印及发放许可证。
(七)许可文书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