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权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民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时间:2018-03-23 08:48 【字体:
  
民权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18第1期
       在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县13批次不合格食品,1批次问题食品,已完成核查处置,现将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民权县国强麻花厂生产的贡麻花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17年11月14日,河南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对商丘市新世界贸易有限公司经营的标称:“民权国强麻花厂,2017-8-20批次的贡麻花(油炸类糕点)”进行监督抽检,经鹤壁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过氧化值项目不符合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 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SCSP2017-03689)。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经查证,民权县国强麻花厂2017-8-20批次贡麻花共生产40箱,规格:80克×10袋/箱,以每箱18元的价格销往商丘市新世界贸易有限公司40箱。民权县国强麻花厂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贡麻花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国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已构成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行为。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2018年2月8日,我局向当事人下达了(商民)食药监食罚【2018】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民权县国强麻花厂给予以下行政处理:1、责令民权县国强麻花厂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不得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贡麻花;2、没收违法所得柒佰贰拾元(720元)整;3、罚款人民币伍万壹仟叁佰元(51300元)整,上缴财政。

       (三)、原因排查,企业整改情况。
接到不合格产品检验结果后,该厂认真做了原因分析,认为是由于上一次生产麻花后,未对油炸锅内的食用油及时进行清理,放置锅内时间较长,未封闭严,与空气长期接触导致过氧化值超标。该厂在排查原因的基础上制定整改措施,严格产品生产过程控制,并决定在生产麻花后及时对油锅内的食用油进行清理,不再重复使用,以确保食品安全。

       (四)2018年2月14日当事人主动履行了处罚决定 。2018年2月14日,该案经主管局长批准结案 。
       二、民权县胡集乡国豫食品厂生产的两批次麻花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17年11月13日,河南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对民权县万众购物广场经营的标称:民权县胡集乡国豫食品厂2017-9-6批次的麻花(油炸类糕点)进行监督抽检。2017年12月13日经鹤壁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过氧化值项目不符合GB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SCSP2017-03683)。2017年11月27日,河南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对民权县城关镇青梅超市经营的标称:民权县胡集乡国豫食品厂2017-11-19批次的贡麻花(油炸类糕点)进行监督抽检。经鹤壁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铝的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SCSP2017-03796)。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民权县胡集乡国豫食品厂2017-9-6批次麻花共生产20箱,规格:70克×10包/箱,以每箱16元的价格销往民权县万众购物广场20箱。2017-11-19批次贡麻花共生产20袋,规格:60克×10包/袋,以每袋8元的价格销往民权县城关镇青梅超市20袋。
民权县胡集乡国豫食品厂生产经营2017-9-6批次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麻花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生产经营2017-11-19批次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贡麻花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国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2018年3月15日,我局向当事人下达了(商民)食药监食罚【2018】3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民权县胡集乡国豫食品厂给予以下行政处理:1、责令民权县胡集乡国豫食品厂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不得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麻花;2、没收违法所得肆佰捌拾元整(480元);3、罚款人民币陆万元整(60000元),上缴财政。

       (三)原因排查,企业整改情况。
接到不合格产品检验结果后,该厂认真做了原因分析,认为是由于上一次生产麻花后,未对油炸锅内的食用油及时进行清理,放置锅内时间较长,未封闭严,与空气长期接触导致过氧化值超标;由于生产麻花时未精确计量,超量使用了含铝泡打粉,导致产品中铝的残留量超标。该厂在排查原因的基础上制定整改措施,严格产品生产过程控制,并决定在生产麻花后不再使用含铝泡打粉,确保食品安全。

       (四)2018年3月20日当事人主动履行了处罚决定 。2018年3月21日,该案经主管局长批准结案 。
       三、民权县城关镇青梅超市经营的贪吃婆三层蛋糕 、苏美苏之鲜白汤甜油。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17年11月27日,河南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对民权县城关镇青梅超市经营的标称:郑州亨亚食品有限公司2017年10月10日生产的贪吃婆“三层蛋糕(烘烤类糕点)”,标称:江苏苏美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17-2-18 的“苏美苏之鲜白汤甜油” 进行监督抽检,经鹤壁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三层蛋糕(烘烤类糕点)经抽样检验,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SCSP2017-03795);苏美苏之鲜白汤甜油经抽样检验,氨基酸态氮(以氮计)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及质量要求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SCSP2017-03848)。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经查证,当事人于2017年11月21日从商丘白云市场食品经营户张玉莹(店铺名称:鸿盛饼干批发部)处购进贪吃婆牌三层蛋糕(原味)4件,每件净重4公斤,单价每件45元,合计货值180元。当事人以每公斤24元的价格在超市销售,销售货款共计384元,违法所得204元。进货时,当事人索取了供货商张玉莹的《营业执照》,《食品流通许可证》,及标注为“鸿盛饼干批发部销售清单”的购货凭证,但供货商张玉莹《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限为:自2013年08月07日至2016年08月06日。当事人提供不出供货商的有效许可证及该批次产品的检验合格证明。当事人于2017年5月16 日从民权县城关镇豫鲁副食销售部购进“苏美苏之鲜白汤甜油”12瓶,每瓶单价4元,合计货值48元,当事人以每瓶5元的价格在本超市销售,销售货款共计60元,违法所得12元。当事人进货时索取了供货商的有效《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当事人提供了民权县城关镇豫鲁副食销售部经营者利江签名的“万嘉购物广场县城店验收入库单”,及江苏苏美食品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当事人提供了“产品名称:苏之鲜,生产日期:2017.02.18,江苏苏美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酱油成品检验报告”但当事人提供不出2017-2-18批次“苏美苏之鲜白汤甜油”的检验合格证明文件。

       民权县城关镇青梅超市采购、销售不合格食品“三层蛋糕”、“苏美苏之鲜白汤甜油”且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第十三项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采购贪吃婆“三层蛋糕”未查验供货者的有效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当事人采购“苏美苏之鲜白汤甜油”未查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构成了采购食品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的违法行为,且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免于处罚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二款,《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食品)目录1序号3、序号5之规定,2018年3月13日,我局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商民)食药监食罚【2018】30号),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理:
       1、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不得经营不合格食品;采购食品时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2、警告;3、没收违法所得216元;4、罚款人民币伍万元(50000元)整,上缴财政。
       2018年3月21日当事人主动履行了处罚决定 。2018年3月21日,该案经主管局长批准结案 。                                                                                                                                                                       
       四、民权县城关镇青梅超市经营的贡麻花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17年11月27日,河南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对民权县城关镇青梅超市经营的标称:“民权县胡集乡国豫食品厂,生产日期2017-11-19的贡麻花”进行监督抽检。2017年12月18日经鹤壁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铝计)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SCSP2017-03796)。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经查证:民权县城关镇青梅超市2017年11月24日从民权县胡集乡国豫食品厂购进生产日期2017-11-19的贡麻花20提,规格:60克×10袋/提,进价每提7元,合计货值140元。民权县城关镇青梅超市经营不合格贡麻花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国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但当事人履行了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整改,且案值较小,情节轻微,未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国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决定对民权县城关镇青梅超市免于处罚 。对麻花生产企业民权县胡集乡国豫食品厂依法开展核查处置。
       五、民权县万众购物广场经营的贡麻花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17年11月13日,河南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对民权县万众购物广场经营的标称:民权县胡集乡国豫食品厂,2017-9-6批次麻花进行监督抽检。2017年12月13日经鹤壁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过氧化值项目不符合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 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SCSP2017-03683)。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经查证:民权县万众购物广场2017年10月1日从民权县胡集乡国豫食品厂购进生产日期为2017-9-6的麻花20箱,规格:70克×10袋,进价每箱16元,合计货值320元。至2017年12月29日,该批次产品已销售完毕,销售价每箱22元,共计销货款440元。

       民权县万众购物广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麻花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国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之规定,涉嫌构成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行为。但当事人履行了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整改,且案值较小,情节轻微,未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国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对民权县万众购物广场免于处罚 ,对贡麻花生产企业民权县胡集乡国豫食品厂立案查处。
       六、民权县城关方圆超市经营的韭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17年11月11日,河南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对民权县城关方圆超市2017年11月11日采购、销售的韭菜进行监督抽检。经河南中标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检验,腐霉利项目不符合GB2763-2016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F2017111403428)。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民权县城关方圆超市于2017年11月11日,从民权县东区农贸市场陈玉堂处购进韭菜9公斤,价格每公斤4.20元,总货值37.8元,在超市销售,当天已销售完毕,当事人提供了该批韭菜的的购进记录,进货证明,供货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及该批此次韭菜的产地证明。

       民权县城关方圆超市采购、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韭菜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韭菜”的违法行为。但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且供货者提供了该产品的产地证明,当事人采购、销售时不知道该韭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当事人接到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后,积极配合执法部门,提供各项证据材料,态度积极诚恳,违法情节轻微,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对民权县城关方圆超市免于处罚,将该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韭菜的源头销售商柘城县远襄镇董庄村移送柘城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处理。
       七、民权县花园乡韩帅家家乐超市经营的韭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17年11月11日,河南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对民权县花园乡韩帅家家乐超市2017年11月11日采购、销售的韭菜进行监督抽检。经河南中标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检验,腐霉利项目不符合GB2763-2016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F2017111403460)。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民权县花园乡韩帅家家乐超市于2017年11月11日,从民权县东区农贸市场陈玉堂处购进韭菜13斤,价格每斤0.9元,总货值11.7元,在超市销售,当天已销售完毕,当事人提供了该批韭菜的的购进记录,进货证明,供货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及该批此次韭菜的产地证明。

       民权县花园乡韩帅家家乐超市采购、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韭菜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韭菜”的违法行为。但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且供货者提供了该产品的产地证明,当事人采购、销售时不知道该韭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当事人接到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后,积极配合执法部门,提供各项证据材料,态度积极诚恳,违法情节轻微,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对民权县花园乡韩帅家家乐超市免于处罚,将该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韭菜的源头销售商柘城县远襄镇董庄村移送柘城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处理。 
       七、民权县绿洲刘师傅早餐店经营的油馍头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17年11月14日,河南省食品安全餐饮食品专项抽检对民权县绿洲刘师傅早餐店2017年11月14日加工、销售的“油馍头”进行监督抽检。经河南广电计量检测有限公司检验,所检项目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不符合GB2760-2014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F201711145560-12-109)。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经查证:民权县绿洲刘师傅早餐店于2017年11月14日生产加工油馍头2千克,其中0.46千克作为抽检样品销售,1.54千克在该店零售,该批食品货值金额21.74元。

       民权县绿洲刘师傅早餐店于2017年11月13日在使用食品原料和面时,因管理不善,超限量使用了食品添加剂双效泡打粉或者使用了其他含铝的食品原料,造成成品“油馍头”铝的残留量严重超标。2018年1月31日,我局向民权县公安局送达《民权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商民)食药监食罪移【2018】1号),依法将案件移交民权县公安局,并向民权县人民检察院送达了《民权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涉嫌犯罪案件抄送书》((商民)食药监食罪抄【2018】1号)。
       2018年2月1日民权县公安局下达《民权县公安局立案决定书》(民公(城)立字【2018】10206号),对姚美娟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立案侦查。  
       八、民权县利优玛特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的食用红薯淀粉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17年12月10日,河南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对民权县利优玛特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的标称:成都市良兴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17-9-22的食用红薯淀粉进行监督抽检。2017年12月25日经商丘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霉菌不符合Q/CLX0002S-2015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SCSP22017-03796)。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经查证:民权县利优玛特商贸有限公司2017年10月5日从郑州市川特商贸有限公司购进生产日期为2017-9-22的食用红薯淀粉10袋,规格:300克/袋,进价每袋4.7元,合计货值47元。至2017年12月29日,该批次产品已销售完毕,销售价每袋4.8元,共计销货款48元。
       民权县利优玛特商贸有限公司经营不合格食用红薯淀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国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之规定,涉嫌构成生产经营不合格食品违法行为。但当事人履行了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整改,且案值较小,情节轻微,未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国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对民权县利优玛特商贸有限公司免于处罚 。  
       九、民权县利优玛特商贸有限公司经营四批次贡麻花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17年11月13日,河南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对民权县利优玛特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的标称:民权县会玲清真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17-9-4、2017-9-16、2017-10-2、2017-9-4的四批次贡麻花进行监督抽检。2017年12月11日经鹤壁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四批次贡麻花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GB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SCSP2017-03677、SCSP2017-03678、 SCSP2017-03679、SCSP2017-03680)。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经查证:民权县利优玛特商贸有限公司,2017年9月6日从民权县会玲清真食品有限公司购进生产日期为2017-9-4的贡麻花20箱,规格:70克 10包/箱,进价每箱21元,合计货值420元;2017年9月19日从民权县会玲清真食品有限公司购进生产日期为2017-9-16的贡麻花15箱,规格:80克 10包/箱,进价每箱33元,合计货值495元;2017年9月19日从民权县会玲清真食品有限公司购进生产日期为2017-9-4的贡麻花20提,规格:70克 10包/提,进价每提28元,合计货值560元;2017年10月3日从民权县会玲清真食品有限公司购进生产日期为2017-10-2的贡麻花15箱,规格:80克 10包/箱,进价每箱33元,合计货值495元。

       民权县利优玛特商贸有限公司经营不合格贡麻花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国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之规定,涉嫌构成生产经营不合格食品违法行为。但当事人履行了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 情节轻微,未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国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对民权县利优玛特商贸有限公司免于处罚 。对民权县会玲清真食品有限公司依法开展核查处置。 
       十、河南云特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的凯利来蛋黄酥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17年11月27日,河南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测对河南云特商贸有限公司标称:“河南省凯利来食品有限公司、2017-9-17、凯利来蛋黄酥”进行风险检测。2017年12月29日,经鹤壁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问题项目:日落黄(检验报告编号:FSCSP2017-03803。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经查证:河南云特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15日从民权县南华金丹丹副食销售部购进凯利来蛋黄酥6箱,每箱进价35元,合计货款210元。2018年1月10日,经现场检查,该批次产品已销售完毕,当事人提供了该批次产品的进货单据,供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及2017-9-17批次凯利来蛋黄酥出厂检验报告(检验结论合格)。

       河南云特商贸有限公司经营问题食品凯利来蛋黄酥,问题项目日落黄为不得检出项目。当事人履行了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为问题食品,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整改,且案值较小,情节轻微,不符合立案条件,对当事人不予处罚。
       十一、民权县会玲清真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四批次贡麻花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17年11月13日,河南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对民权县利优玛特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的标称:民权县会玲清真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17-9-4、2017-9-16、2017-10-2、2017-9-4的四批次贡麻花进行监督抽检。2017年12月11日经鹤壁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四批次贡麻花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GB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SCSP2017-03677、SCSP2017-03678、 SCSP2017-03679、SCSP2017-03680)。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经查证:民权县会玲清真食品有限公司2017-9-4批次贡麻花生产20箱,规格:70克 10包/箱,售价每箱21元,货值420元; 2017-9-16批次共生产15箱,规格:80克 16包/箱,售价每箱33元,货值495元;2017-9-4批次的贡麻花共生产20箱,规格:70克 16包/箱,售价每箱28元,货值560元; 2017-10-2批次的贡麻花共生产15箱,规格:80克 16包/箱,售价每箱33元,货值495元。四批次不合格贡麻花合计货值1970元。民权县会玲清真食品有限公司接到不合格产品检验报告后,立即开展不合格产品召回工作,共召回70gx16包x1箱12箱;70gx10包x1箱10箱;80gx16包x1箱10箱。销售额1094元为非法所得。
       民权县会玲清真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贡麻花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国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已构成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国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2018年3月23日,我局向当事人下达了(商民)食药监食罚【2018】4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民权县会玲清真食品有限公司给予以下行政处理:1、责令民权县会玲清真食品有限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不得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贡麻花;2、没收违法所得壹仟零玖拾肆元(1094元);3、罚款人民币伍万元(50000元)整,上缴财政。
       三)、原因排查,企业整改情况。
接到不合格产品检验结果后,该厂认真做了原因分析,认为是由于上一次生产麻花后,未对油炸锅内的食用油及时进行清理,放置锅内时间较长,未封闭严,与空气长期接触导致过氧化值超标。该厂在排查原因的基础上制定整改措施,严格产品生产过程控制,并决定在生产麻花后及时对油锅内的食用油进行清理,不再重复使用,以确保食品安全。

       (四)2018年3月23日当事人主动履行了处罚决定 。2018年3月23日,该案经主管局长批准结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