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权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18第

民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时间:2018-11-29 15:36 【字体:
  
河南长领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长领咸干味花生
  • 抽检基本情况
2018年5月16日,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商丘市千宏商贸有限公司,对其销售的河南长领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长领咸干味花生(规格:500克/袋,生产日期:2017年10月4日)进行抽样,送往商丘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进行检验。2018年6月19日,商丘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对上述产品出具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和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产品。
  • 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经查证,河南长领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咸干味花生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国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微生物限量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国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和《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目录1序号3之规定,2018年8月30日我局向当事人下达了(商民)食药监食罚【2018】23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理:1、责令河南长领食品有限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自接处罚决定书时之日起,停产停业7日;2、没收违法所得伍仟捌佰元(5800元);3、罚款人民币捌万元(80000元)整,上缴财政。2018年8月31日,当事人主动履行了处罚决定 。2018年8月31日经主管局长批准结案。
  • 原因排查,企业整改情况
2018年7月河南长领食品有限公司收到不合格报告后,我局立即协助其排查原因进行整改。并采取了下列整改措施。
  • 立即启动不合格产品召回程序,把所有与之有关的系列产品下达召回指令。
  • 组织生产、品控相关技术管理人员进行调查。对有关带入微生物进人所有环节详细的排查和整改。
  • 全体生产管理人员及员工认真学习相关食品安全标准
  • 实行运作按制度、标准化操作。
民权县绿洲农贸市场蔬菜区张胜销售的菠菜
  • 抽检基本情况
2018年04月19日,根据县局抽检计划,对民权县东方超市有限公司和平路分公司销售的“菠菜”进行监督抽检。经郑州谱尼测试技术有限公司检验,产品所检项目毒死婢不符合GB2763-2016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18年5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向民权县东方超市有限公司和平路分公司送达了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编号:JMAF3TUA94014823),同时启动核查处置,经调查民权县东方超市有限公司经营的菠菜是从供货商张胜处购进,民权县东方超市有限公司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并对菠菜进行了快速检测(检测合格),2018年6月22日,我局向当事人张胜送达了不合格菠菜的检验报告,张胜对检验报告无异议,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对销售给民权县东方超市有限公司该批次不合格菠菜的事实认可。
  • 对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经查证,当事人在民权县绿洲农贸市场蔬菜区租赁摊位从事蔬菜经营。当事人于2018年4月19日从商丘市310市场购进菠菜219斤,以每斤1.2元的价格全部销售给民权县东方超市有限公司,销售货款262元。当事人提供不出该批次菠菜的进货凭证、进货记录及产品合格证明。当事人张胜经营不合格菠菜的行为涉嫌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2018年7月20日我局向当事人下达了(商民)食药监食罚【2018】20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理:1、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不得经营不合格农产品;2、没收违法所得贰佰陆拾贰元整整(262元)3、罚款人民币伍仟元(5000元)整,上缴财政。 2018年7月20日,该案经主管局长批准结案 。
民权县绿洲柏斯特超市销售的“水晶粉皮”
 
抽检基本情况
2018年02月06日,根据县局抽检计划,对民权县绿洲柏斯特超市销售的“水晶粉皮”进行监督抽检。经郑州谱尼测试技术有限公司检验,产品所检项目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GB2760-2014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 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经查证,民权县绿洲柏斯特超市采购、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国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五十三条、六十八条的规定,已构成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和采购、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国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2018年4月25日我局向当事人下达了(商民)食药监食罚【2018】7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理:1、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不得经营不合格食品;立即对所购进的食品及食品原料,履行进货查验义务;销售散装食品时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2、警告3、没收违法所得陆拾元整(60元),没收不合格水晶粉皮三公斤4、罚款人民币伍万元(50000元)整,上缴财政。2018年4月27日,当事人主动履行了处罚决定 。
2018年3月27日,我局向延津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送到了《食品安全不合格产品告知书》(商民)食药监(移)流字【2018】第01号,告知其辖区内食品生产企业生产经营的产品不合格。2018年4月12日延津县豫丰食品加工厂向我局提出样品真实性异议审核申请,2018年5月10日我局向当事人做出了不合格产品异议的答复(商民)食药监抽检【2018】01号,对延津县豫丰食品加工厂提出的异议予以认可。2018年4月27日,该案经主管局长批准结案 。
民权县绿洲杨通早点铺销售的“油条”
 
抽检基本情况
2018年06月22日,根据县局抽检计划,对民权县绿洲杨通早点铺销售的“油条”进行监督抽检。经郑州谱尼测试技术有限公司检验,产品所检项目铝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不符合GB2762-2014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 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经查:该早点铺是因为该早点铺负责人李瑞芳的公爹杨如军在和面时超限量使用含铝剑石牌香甜泡打粉致使油条铝含量超标。我局在办理民权县绿洲杨通早点铺涉嫌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油炸食品油条一案中,发现当事人民权县绿洲早点铺涉嫌犯罪,我局已于2018年8月16日将案件材料移交民权县公安局。《民权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商民)食药监食罪移【2018】10号,包括移送材料:涉案犯罪案件移送书(商民)食药监食罪移【2018】10号、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移送报告、涉案物品清单、其它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现已结案。
民权县绿洲张一南餐馆销售的“湘舟牌酸豆角”和“肉冻(牛肉)”

  • 抽检基本情况
2018年02月06日,根据县局抽检计划,对民权县绿洲张一南餐馆销售的“湘舟牌酸豆角”和“肉冻(牛肉)”进行监督抽检。经郑州谱尼测试技术有限公司检验,“湘舟牌酸豆角”产品所检项目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GB2760-2014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肉冻(牛肉)”产品所检项目铬残留量不符合GB2762-2017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 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其中牛肉肉冻:2018年6月14日,我局向民权县公安局张一南餐馆生产经营污染物铬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牛肉肉冻涉嫌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一案进行移送,《民权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商民)食药监食罪移【2018】09号,包括移送材料: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移送报告、涉案物品清单、其它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
其中“湘舟牌酸豆角”2018年3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张一南餐馆进行检查,该餐馆已关门,门店招牌已拆除,未从事经营活动,经对邻居施喜梅询问,该饭店已停业近半月时间,其设施设备已拉走。
2018年3月27日,我局向华容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送到了《食品安全不合格产品告知书》(商民)食药监(移)流字【2018】第02号,告知其辖区内食品生产企业生产经营的产品不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