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材市场管理办法(木材市场管理办法最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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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木材经营加工运输管理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

1、《广东省木材经营加工运输管理办法》于2011年5月5日经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一届72次常务会议通过,并于2011年6月14日由省长黄华华公布,自2011年9月1日起开始施行。这一管理办法旨在规范广东省内木材的经营、加工和运输活动,确保相关行业的合法、有序运营,促进资源的有效利用和环境保护。

2、对擅自经营、加工疫木的行为,除罚款外,还可能涉及其他违反植物检疫规定的处罚。第二十八条则针对违反木材运输规定的行为设定了相应的处罚。处罚措施包括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罚款以及扣留运输工具等。

3、广东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规定了一系列法律责任,对于违反条例的行为,县级以上林业行政部门或授权单位将实施相应的处罚。无证运输木材的行为,将被扣留运输工具并没收产品,处理完毕后归还运输工具,罚款额度在1000元至10000元之间。

4、(1)生产单位运输政策允许自产自销的木材,凭注销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和应纳税费的票据。(2)运输农村自留地及房前屋后生产的木材或者旧房料,凭基层林业工作站或乡、镇人民政府的证明。(3)个人搬迁按规定允许携带的木材,凭户口迁移证明或者工作调动证明。

5、.第九点修改为:“未经检验或经检验为不合格的包装不得使用。凡违反本办法者,商检机构得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有关规定处罚。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贵州省木材流通管理办法》的通知

1、《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和审验。第七条 以木材为加工原料的单位和个人,应严格按照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年度木材指标进行生产和加工,不准出售原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加工无合法证件的木材。

2、第一条 为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加强木材经营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木材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木材经营,包括从事木材加工、运输的活动。

3、为有效管理和合理利用贵州省的森林资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木材经营管理办法。所有在本省内从事木材加工和运输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的规定。木材经营的范围包括原木、锯材、竹材、木片等,以及胸径5厘米以上的活体树木。

4、为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加强木材经营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四川省木材运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木材市场管理办法了保护森林资源木材市场管理办法,加强对木材运输的管理,维护木材流通的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细则,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运输木材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在独立核算的木材生产或者加工企业内部运输木材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木材运输管理,维护木材流通的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木材运输及其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木材生产单位在原木生产过程中运输木材的,不适用本条例。

四川省木材运输管理条例概述四川省的木材运输管理规定始于1997年10月17日,当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第29次会议上审议通过了该条例。这一法规的出台,旨在规范四川省内的木材运输行为,保护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

根据四川省木材运输管理条例第五章的附则内容,国家和省人民政府对实行凭证运输的林产品,其管理适用该条例的规定。具体来说,如市(州)政府为保护特种森林资源,对限制采集的树皮、树根、树叶、树枝、树液(汁)的运输,也会参照条例执行相应的管理措施。

四川省木材运输管理条例的第四章详细规定了违反条例的相关法律责任。以下是各条款的主要内容木材市场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若运输木材时货证不符或逃避检查,将被处以2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第二十二条:承运无证木材的单位和个人,将被没收运费,并可能面临1至3倍罚款。

甘肃省木材市场管理暂行办法(97修正)

1、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央、国务院有关规定,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坚决制止乱砍滥伐森林和林木,加强木材市场管理,维护国家、集体、个人和消费者的利益,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2、规章名称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村镇建设用地管理条例》的补充规定 发布文号 甘政发〔1983〕425号 说明1998年8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1999年9月2日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7号《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已有新规定。

3、第一条 为贯彻以营林为基础的方针,保证森林采伐迹地及时更新,促进国营、集体和个人不断培育、扩大森林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4、本办法由省计委根据需要修订并负责解释。第六条 甘肃省国家订货合同签订之后,供需双方必须严格履行合同,不按合同执行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及《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中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理。

贵州省木材经营管理办法

为有效管理和合理利用贵州省的森林资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木材经营管理办法。所有在本省内从事木材加工和运输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的规定。木材经营的范围包括原木、锯材、竹材、木片等,以及胸径5厘米以上的活体树木。

第一条 为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加强木材经营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木材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木材经营,包括从事木材加工、运输的活动。

第六条 经营、加工木材的单位或个人和以木材为燃料的窑厂,必须向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发给《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木材经营、加工活动。《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和审验。

为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加强木材经营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贵州省木材经营管理办法贵州省木材经营管理办法

1、第一条 为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木材市场管理办法,加强木材经营管理木材市场管理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木材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木材经营,包括从事木材加工、运输的活动。

2、为有效管理和合理利用贵州省的森林资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其木材市场管理办法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木材经营管理办法。所有在本省内从事木材加工和运输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的规定。木材经营的范围包括原木、锯材、竹材、木片等,以及胸径5厘米以上的活体树木。

3、为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加强木材经营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4、第六条 经营、加工木材的单位或个人和以木材为燃料的窑厂,必须向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发给《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木材经营、加工活动。《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和审验。

5、根据《贵州省木材经营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木材加工厂需要以下手续: 首先,需要申请办理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 其次,需要提供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证明木材来源合法的其他证件。 还需要提供植物检疫证,以确保木材不携带有害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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