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公路市场管理办法秉承“质量为本,服务社会”的原则,立足于高新技术,科学管理,拥有现代化的生产、检测及试验设备,已建立起完善的产品结构体系,产品品种,结构体系完善,性能质量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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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公路造林与管护规定第七条
1、甘肃省公路造林与管护规定第七条甘肃省公路市场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如下甘肃省公路市场管理办法:管护原则:公路林木的管护应遵循养路道班与沿线村镇群众共同参与的原则。责任划分:居民聚集区:对于公路沿线居民聚集的区域,应由当地村镇负责管护,并与公路部门签订协议,协议中详细规定收益的分配方式。
2、甘肃省公路造林与管护规定第八条主要规定了公路林木的采伐与审批权限,具体如下:采伐性质:公路林木只能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特殊情况采伐:对病树、枯树、影响路树发育的成材树和有碍电力、电讯及其甘肃省公路市场管理办法他建筑的树木,需要经过申请并获得采伐证后方可进行采伐。
3、甘肃省公路造林与管护规定第四条的主要内容如下:造林方式:在公路两旁留地范围内进行造林时,应以种植一行长青、果木或优质树种在公路留地靠外侧边界的方式进行,以此作为路界标志树,确保长期保留。实施主体:对于县乡公路的造林工作,各地、州、市交通处需负责规划并实施,确保造林工作有序开展。
甘肃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
1、第一条 为了加强高速公路管理,保障高速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的养护、运营、路政、交通安全管理。
2、甘肃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第五章中明确强调了交通安全管理的重要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加强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保护高速公路交通参与者的人身、财产安全。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必须配备故障车警告标志牌和灭火器,货运车辆和挂车则需按规定安装、粘贴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车身反光标识。
3、本省行政区域内国道、省道、县道、乡道、专用公路的公路路政管理,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公路路政管理,是指为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依法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管理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的行政行为。《甘肃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对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第二十六条 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是指公路用地外缘向外一定距离内,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外,禁止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的范围。建筑控制区的具体范围: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其中: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和封闭的二级公路不少于30米,立交桥、通道不少于50米。
甘肃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1、本省行政区域内国道、省道、县道、乡道、专用公路的公路路政管理,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公路路政管理,是指为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依法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管理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的行政行为。《甘肃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对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公路管理部门”是指省公路局、省属公路总段、公路管理段和地(州、市)、县(市、区)公路管理机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依照各自职责,积极配合做好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3、第五十七条明确规定,公路损害赔偿费、补偿费等具体标准的制定工作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省发展和改革部门、财政部门共同负责。根据第五十八条,本条例自2011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标志着相关法规的正式生效,为公路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
4、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外实施上述行为的,不得危及公路安全。第二十九条 新建、改建公路在建设期内,两侧建筑控制区由公路管理机构按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进行管理。
5、甘肃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第五章中明确强调了交通安全管理的重要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加强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保护高速公路交通参与者的人身、财产安全。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必须配备故障车警告标志牌和灭火器,货运车辆和挂车则需按规定安装、粘贴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车身反光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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