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双打行动”典型案例 (第四批)

民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时间:2020-03-08 14:54 【字体: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市场监管总局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的决策部署,要求全国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切实把防控疫情作为当前的重大政治任务,严厉打击违规交易野生动物、非法制售口罩等防护产品违法行为。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迅速行动,加大监管执法力度,从严从重从快查处了一批案件,切实维护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有力保护了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现公开曝光第四批相关典型案例。
  一、野生动物违规交易案例 
  1.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市场监管局查处违规交易野生动物制品案 
  2020年2月1日,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市场监管局在执法检查中,发现沙湾区福田路43号何记烤乳猪店涉嫌违规交易野生动物制品。现场查获27只疑似斑鸠熏制冻品,当事人无法说明进货来源,且无法提供动物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经查,2020年1月,当事人在沙湾区滨河路个人手中购买了27只斑鸠烟熏制品作为烧烤食材。经市林业和园林局认定,上述熏制冻品为“三有”保护野生动物斑鸠。沙湾区市场监管局依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等相关规定,没收涉案野生动物制品并处罚款。 
  2.贵州省遵义市习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违规交易野生动物制品案 
  2020年2月2日,贵州省遵义市习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桃林分局接到习水县公安局桃林派出所提供的案件线索,称办案过程中发现龙凤村村民代某手机内存储有野生动物的照片和视频,涉嫌违规交易野生动物制品。习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立即到当事人住所进行了执法调查。经查,2019年10月29日,代某驾车从桐梓县夜郎镇返家途中购买了一只豪猪(属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并用豪猪制作了十斤药酒在微信群进行销售。代某不能提供豪猪相关的合法来源证明。习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等相关规定,没收涉案野生动物制品并处罚款。 
  3.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涉嫌违规交易野生动物案 
  2020年2月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市场监管局联合梧州市自然资源局、市林业局、市农村农业局开展排查打击非法收购出售加工利用陆生野生动物联合执法专项行动,对梧州市各农贸市场和酒店进行执法检查,发现梧州市丽港顺达海鲜有限公司涉嫌违规交易野生动物。现场查获娃娃鱼8条25斤、蛇类3公斤、龟类1只。梧州市市场监管局联合调查组依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等相关规定,进行立案调查。目前,案件正在调查处理中。 
  4.四川省南充市南部县市场监管局查处违规交易野生动物制品案 
  2020年 2月4日,四川省南充市南部县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举报,对位于南部县汪家垭18号南部县滨江办事处的明鲜肉类制品经营店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店涉嫌违规交易野生动物制品。现场查获野鸡10只,猪獾肉制品1.5只(已自食半只),果子狸肉制品4只,当事人不能提供购进票据及动物检疫合格证。经南部县自然资源规划与保护局鉴定,三种动物均为“三有”保护野生动物。南部县市场监管局依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等相关规定,没收涉案野生动物制品并处罚款。 
  5.四川省眉山市仁寿县市场管局查处违规交易野生动物制品案 
  2020年2月13日,四川省眉山市市场监管局、仁寿县市场监管局对城南市场进行执法检查,发现经营户蒋某涉嫌违规交易野生动物制品。经查,该店共购入39.7公斤野猪肉,已销售16.4公斤,余23.3公斤待出售。当事人不能提供合法来源。仁寿县市场监管局依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等相关规定,没收涉案野生动物制品并处罚款。 
  6.福建省漳州市龙海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涉嫌违规交易野生动物案 
  2020年2月24日,福建省漳州市龙海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市海洋与渔业局开展水生野生动物专项执法行动,对石码锦江农贸市场、新行市场等市场进行执法检查,发现新行市场某商铺涉嫌违规交易野生动物。现场查获中华鲎7只。经查,中华鲎属于福建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联合检查组当即没收这批中华鲎,并送至适宜海域放生。龙海市市场监管局依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等相关规定,进行立案调查。目前,案件正在调查处理中。  
  二、非法制售口罩等防护产品案例 
  1.江苏盐城市大丰区市场监管局查处王某某等人制售伪劣口罩案 
  2020年2月4日,盐城市大丰区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举报联合公安机关一举查获涉嫌不合格口罩生产加工和储存等窝点7个,查获各种材质的口罩146万只(经检测为不合格产品)、包装袋1.87万只、合格证10.2万张。经查,当事人王某某、徐某某、周某等人未取得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加工普通口罩,并通过网店以及微信朋友圈进行销售。截至案发,共计制售伪劣口罩730万只,其中已售出590余万只、市场监管部门扣押140余万只。此案涉案金额高达1540余万元,已移交公安机关立案调查。10名涉案当事人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2名被逮捕。 
  2.陕西安康市紫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紫阳辉迈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销售不合格口罩案 
  2020年2月1日,安康市紫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群众举报对紫阳辉迈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开展现场检查。经抽样送检,发现该公司出售的三个品种口罩均不合格。经查,该公司分两次购进一次性口罩共计38400只。截止案发时,已售出36406只,剩余1994只被查获扣押。此案总货值11.52万元,现已移送公安机关办理。 
  3.山西大同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大同市鸿燊环宇机械配件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三无”口罩案 
  2020年2月5日,大同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会同大同市市公安局刑侦支队和食药环侦支队连夜对大同市鸿燊环宇机械配件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现场发现该厂库房存放了成品口罩60万只、半成品口罩190万只,以及大量包装材料等。上述口罩均为全英文标注,无中文标识、无生产厂家及生产地址、无检验检测报告及合格证。大同市市场监管局已对该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将相关口罩产品送检,并会同公安机关进一步调查处理。 
  4.北京怀柔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周某某销售伪劣产品及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案 
  2020年2月11日,根据群众举报北京市怀柔区市场监管局联合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对周某某暂住地北京市怀柔区庙城镇新新小镇璐丛坊07号开展执法检查,现场查获无任何产品标识的一次性口罩9938个、护目镜2993个、无中文标明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的防护服9657件,以及爱马仕、资生堂、欧舒丹、宝格丽、迪奥等品牌商品1万余件,当事人不能提供任何进销货票据。经怀柔区市场监管局对口罩、护目镜、防护服等产品抽样送检,一次性口罩和防护服均为不合格产品。此案仅口罩销售额就达到30.0967万元,现已依法移送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进一步调查处理。 
  5.江苏淮安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倪某等人销售假冒一次性医用口罩案 
  2020年2月17日,淮安市市场监管局根据前期摸排的有关线索,会同淮安市公安机关对淮安健宇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徐溜药房进行现场检查,该药房实际经营人倪某当场承认销售了假冒“飘安”牌一次性医用口罩。根据倪某指证,淮安市市场监管局会同公安机关捣毁销售假冒口罩窝点4个,抓获犯罪嫌疑人5名,查明销售假冒口罩120余万只,涉案金额20余万元。目前,淮安市公安机关已对倪某正式立案侦查,对上游制售假冒口罩的单位和个人进一步追查中。 
  6.陕西西安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黄某某销售假冒伪劣口罩案 
  2020年1月28日,西安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举报,联合西安市公安局环食药支队对西安黄某某药店进行执法检查。经查,自疫情爆发后涉案人员黄某某通过微信等网上渠道购买大量一次性医用口罩和3M口罩加价销售,涉案价值45万余元。涉案产品经鉴定均为假冒伪劣产品。目前售出口罩已有部分被追回。2名涉案人已在咸阳市秦都区被抓获。现该案由公安机关进一步调查处理。 
  7.广东清远市市场监管局会同公安等部门捣毁制售假冒伪劣医药酒精产品窝点案 
  2020年1月底,广东省清远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佛冈县市场监管局上报线索,对佛冈县一家文具店销售的一批无生产厂家厂址、生产标准等信息的“医药酒精(乙醇75%)”产品送检,检测得含量为甲醇45.8%、乙醇4.4%,系严重不合格产品。清远市市场监管局立即通报公安、检察院、卫生健康局等单位,开展联合执法检查。2月9日晚,清远市市场监管局协助公安部门,一举查获该案相关生产窝点及存储仓库3个、销售网点2个、生产线2条,抓获涉嫌犯罪嫌疑人12人,现场查获假冒伪劣医用酒精近6000瓶、未装罐原料约4吨,以及大量包装标识材料等。 
  8.广东中山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叶某某销售“三无”口罩案 
  2020年2月26日,中山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举报,联合坦洲镇公安分局永前派出所对坦洲镇坦神北一路90号A4-A8的顺捷丰达坦洲公司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查获外包装标注“SaZag MASKE  EARLOOP SURGICAL FACE MASK”、无中文商品名称、生产厂名厂址等信息的口罩10000个。因涉嫌销售“三无”口罩,中山市市场监管局销售者叶某某立案调查,依法扣押涉案口罩并抽样送检。此案目前在进一步调查中。 
  9.黑龙江哈尔滨市平房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春艳日杂商店销售不合格口罩案 
  2020年1月28日,哈尔滨市平房区市场监管局对辖区内春艳日杂商店开展日常执法检查,发现其销售的“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一次性使用口罩”和“山东济南鲁鑫旅游用品厂”生产的“无纺布口罩”均无厂址,销售的“鸿昌口罩”无厂名厂址,且均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涉案口罩共计1870只。哈尔滨市平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销售的“飘安®一次性使用口罩”500只、“鲁鑫®无纺布口罩”1170只、“鸿昌®口罩”200只,并处以10.294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信息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