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权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一次告知制

民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时间:2016-06-28 17:39 【字体:
  民权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一次告知制
 
一、一次性告知制度是指行政相对人到局机关办事或电话咨询有关办理事宜时,经办人员必须一次性告知其所要办理事项的依据、时限、程序、所需的全部材料以及不予办理理由的制度。
二、对行政相对人要求办理的事项,经办人应当场审核其有关手续和材料,能即时办理的事项要即时办理;对手续、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其所需补正的手续和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的要求补正后,经办人员应当按时予以办理。
三、对行政相对人所办事项涉及多个股室的,或相关手续、材料不清楚,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不明确等特殊情况,经办人应及时帮助其咨询了解或请示报告,并将结果告知当事人。
四、对需一次性告知的事项,除用口头一次性告知的形式外,原则上要以书面的形式告知当事人,并登记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