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民权县“一照多址”改革工作方案》、《民权县简化企业注销流程提升企业注销便

民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时间:2022-08-22 16:18 【字体:
  

县相关职能部门:

民权县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关于《民权县“一照多址”改革工作方案》、《民权县简化企业注销流程提升企业注销便利度工作方案》、《民权县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民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民权县发改委          民权县财政局

               

 

 

民权县公安局                   民权县司法局       民权县工业信息化和科技局

 

 

 

民权县农业农村局           民权县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     民权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国家税务总局民权县税务局      民权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社局    人民银行民权县支行

 

 

 

商丘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民权县管理部

2022年818

 

民权县“一照多址”改革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关于开展2022年全省优化营商环境先行区创建工作的通知》精神,按照《商丘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的工作要求,简化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登记手续,积极探索民权县“一照多址”登记改革工作,进一步提高市场主体住所登记便利度,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为企业松绑减负激发企业活力的通知》(国办发〔2020〕29号),推进注册登记制度改革取得新突破。加大住所与经营场所登记制度改革力度,简化企业在民权县范围内除住所以外经营场所的登记手续,推进登记便利化改革,降低企业开办成本,释放市场主体活力,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全面解锁企业住所登记限制,持续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二、工作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部署要求,以经济社会发展和企业群众需求为导向,坚持主体自愿、标准统一、规范有序的原则,允许企业“一照多址”“一址多照”,实行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制,立足实际、把握政策、拓宽思路、创新突破,积极开展住所与经营场所分离登记试点,着力简化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登记手续,为市场主体登记提供便利,方便企业扩大规模经营,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和创造力,持续推进全县经济高质量发展。

三、工作内容

(一)适用范围

民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的企业,包括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不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已经设立的企业分支机构,不涉及公共安全、金融审核监管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领域。

根据企业自愿,在民权县行政区域范围内、法定住所之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一照多址”备案登记,免于设立分支机构,但经营项目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除外。

企业也可根据实际经营需要,申请办理分支机构设立登记。

)登记条件

申请办理经营场所“一照多址”备案的企业,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企业住所、备案经营场所在民权县行政区域范围内,属于民权县市场监管局登记及监督管辖的;由市级登记机关登记但企业住所、备案经营场所属于民权县市场监管局监督管辖的。

2.在备案经营场所从事的经营活动不涉及行政许可且不超出其经营范围的。

符合“一照多址”备案登记条件的企业,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增设经营场所备案。

)撤销备案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撤销“一照多址”经营场所备案登记:

1.已经不在备案经营场所开展经营活动的;

2.拟办理企业迁移登记,迁移后企业法定住所与备案经营场所不属民权县市场监管局监督管辖的;

3.其他应当撤销的情形。符合前款第2项规定情形的企业,应当在申请迁移登记的同时,申请办理撤销所有“一照多址”经营场所备案。

)材料规范

1.申请增设经营场所备案,应提交如下(电子)资料:

1)企业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投资人)签署并加盖企业印章的《企业“一照多址”经营场所备案申请书》(见附件1)。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如需涉及章程(合伙协议)修改的,应当提交股东相关决议、决定和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签署的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协议,并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2022版)提交申请材料。

4)《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见附件2)。

5)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首次申请“一照多址”增设经营场所备案登记的企业,提交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2.申请撤销经营场所备案,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申请(电子)材料:

1)企业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投资人)签署并加盖企业印章的《企业“一照多址”经营场所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如需涉及章程(合伙协议)修改的,应当提交股东相关决议、决定和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签署的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协议,并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2022版)提交申请材料。

4)《企业“一照多址”经营场所备案通知书》(见附件3)。

5)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申请撤销全部“一照多址”经营场所备案登记的,需提交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相关要求

1.企业应向其所属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经营场所备案。

2.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应当受理、作出准予备案决定,并核发《企业“一照多址”经营场所备案通知书》;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受理备案。《企业“一照多址”经营场所备案通知书》上应载明企业增设撤销的经营场所地址。

3.登记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准确地将企业设立经营场所的备案信息录入“河南市场监管综合业务系统”。

4.企业应当将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及增设经营场所的《企业“一照多址”经营场所备案通知书》置于经营场所醒目位置。

5.除《企业“一照多址”经营场所备案申请书》《企业“一照多址”经营场所备案通知书》外,其他相关审核文书、通知书适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要求。

6.登记机关应当在企业营业执照“住所”登记项标注“一照多址”或取消标注。

压实责任

1.各类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实行自主申报承诺制,由申报人对申报登记地址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申报人应当对申报登记地址的权属关系、法定用途、安全使用、租赁协议、地址信息的有效性等作出符合事实和规定的承诺,并对承诺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2.市场主体将固定场所用于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应当遵守土地管理、城乡规划、房屋安全使用管理、房屋租赁管理等有关规定及管理规约。按照规定改变用地性质、建筑物用途或结构需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报经批准,未取得相关许可或批准的不予登记。

业主将建筑物内专有的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

3.对作出虚假承诺或不实承诺申报登记的市场主体,由登记机关按照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登记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并通过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4.登记机关应当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信息。

5.对市场主体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与实际情况不符的,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登记机关依法将其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并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市场监管局、县发改、县信局、县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县住建局、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县公安局、县税务局、县人社局、人行民权支行、公积金中心等相关部门为成员的“一照多址”改革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市场监管局,县市场监管局主要领导任办公室主任,加强对“一照多址”登记制度改革工作的统一领导,建立相应工作机制,制定具体举措,明确部门分工,加强统筹协调,确保改革目标如期实现。

(二)加大培训力度。登记机关要围绕“一照多址”登记涉及的业务流程、材料规范、软件操作等系统加强业务培训,全面提升一线窗口人员适应和推动改革的能力,为“一照多址”试点改革提供技术保障。

(三)强化协作配合。要加强协同监管,建立健全跨部门、跨区域执法联动响应和协作机制,实现违法线索互联、监管标准互通、处理结果互认,全面落实“双告知”工作职责,为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提供保障。

(四)积极深化改革。在开展改革试点工作中,“一照多址”改革领导小组要针对反映市场和群众对于深化住所登记改革的需求,给予政策支持。大胆探索实施住所“告知承诺制”、“集群注册”等登记制度改革举措,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为全县深化改革提供支撑。

(五)营造舆论氛围。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做好“一照多址”登记改革政策的宣传解读,及时解答和回应社会关切,帮助社会公众充分了解改革的重要意义,形成良好的改革舆论氛围。

附件:1.企业“一照多址”经营场所备案申请书

  1. 市场主体住所(营业场所、经营场所、主要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申请人承诺声明

 

本申请人依照《民权“一照多址”改革工作方案》的相关规定申请备案,本申请人和签字人承诺所提交的材料真实、合法、有效,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投资人)签字:

 

企业盖章

    

 

 

 

 

 

 

 

 

 

 

 

 

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

 

一、企业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申报住所(经营场所)地址:河南省________________ 县(市/区)

_______乡(镇/街道)_______村(路/社区)_______

三、使用面积为_______平方米

四、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是否属于居民住宅:是 □    否 □

五、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是否还登记有其他企业(一址多照):

□    否 □

六、住所(经营场所)使用权取得方式,

□ 自有房产

□ 农村自建房

□ 租赁,租赁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无偿使用,提供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其他方式____________,提供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是否持有不动产证:□是   □ 否

八、通过不动产登记部门信息校验,已/ 未□ 查询到提交的房产相关信息。

九、承诺内容

1、本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本企业)承诺已取得申报所在地作为本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的合法使用权,不属于依法确定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的房屋,地址表述真实无误。

2、本企业承诺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与本企业经营内容相适应,并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地方政府的规定要求,如所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属于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有关部门许可审批的,承诺取得相关许可审批后开展经营活动。

3、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如属于居民住宅,本企业已知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承诺遵守有关房屋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规定,已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企业不扰民、无污染、无安全隐患。

4、禁止将危房等非法建筑、不符合安全性能要求的房屋用于经营活动。

5、申请人承担住所(经营场所)安全主体责任。

6、本企业所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如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申报承诺情况与真实情况不符的,愿意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行政处罚,并自行承担所有后果和一切法律责任。                  

 

承诺人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

                                                   

       

 

 备注

1.在对应项的 □ 上打√,并按要求填写补充信息;

2.申请设立登记时,本承诺书由拟任法定代表人、投资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签署;

3.申请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时,加盖企业公章;

4.申请分支机构登记时,由隶属企业加盖公章。

 

民权县简化企业注销流程提升企业注销便利度工作方案

 

为构建更加便捷高效的市场退出制度,形成市场主体从准入到退出全生命周期便捷登记服务,提升企业注销便利度,打造优胜劣汰、公平竞争市场机制,进一步优化我县营商环境,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聚焦企业注销中的“难点”“痛点”“堵点”,以问题为导向,在保障市场交易秩序和交易安全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升企业注销便利度,提高行政服务效率,增强企业办事的透明度和可预期性,提升企业和群众的获得感和满意度,促进企业“新陈代谢”、结构优化。

二、基本原则

(一)公开透明。明确注销程序的适用范围,公开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审查要求和办理期限。规范登记申请材料,优化登记审批流程,增强市场主体可预期性。

(二)风险可控。完善注销制度,强化市场主体的法律主体责任,防范恶意利用注销登记程序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切实保障交易安全。

(三)自主自愿。充分尊重市场主体自主权和自治权,符合简易注销条件的,由市场主体自主选择适用一般注销程序或简易注销程序。

三、工作目标

完善企业注销制度,进一步精简文书材料、优化流程,强化部门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提升企业注销“一网”服务,各有关部门“信息共享、同步指引”,企业“一网”获知各环节流程、进度和结果,营造更加公开、透明、便捷的市场环境。

四、主要任务和工作措施

(一)完善简易注销制度,方便企业退出市场。

1.大力推行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将简易注销适用范围拓展至农民专业合作社、各类企业分支机构和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公告时间由45天压缩至20天;申请简易注销登记时,以《全体投资人承诺书》代替股东(出资人)决议、清算报告、清税证明等材料;结合电子营业执照应用和自然人身份认证、签名功能,实现简易注销全程网上办理,注销登记后公示系统自动公告营业执照作废;完善简易注销容错机制,对于被终止简易注销登记的企业,允许其符合条件后再次依程序申请简易注销。加强宣传引导和帮代办服务,不断提高简易注销在所有注销业务中的比例。

2.拓展简易注销部门预检功能。在“一窗通”系统民权站点企业注销登记模块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注销公告填报模块增加“部门预检”服务。企业发布简易注销公告前,或是在简易注销20天公告期内可随时发起线上注销状态检查,查询账户是否欠缴税费,社保、医保、公积金是否已完成销户等,并可根据相关政府部门反馈的预检结果提前采取相应处置措施,针对性地办理相关事项注销业务,消除可能存在的异议隐患,从而增强企业办事的透明度和可预期性,压缩企业注销实际办理周期。

3.拓展智能注销服务功能。在“一窗通”系统民权站点企业注销登记模块增加“智能注销”服务。企业通过“智能注销”模块自动获取企业信息、简易注销公告及异议情况等相关信息,除人员信息等必须的录入项目外,企业填写的信息以“点选方式”填报,减少手工填写,降低出错机率,同时系统根据填报信息智能生成PDF电子档案,企业相关人员确认无误后进行电子签名,提交后由系统自动审批,即刻完成注销,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同步将营业执照公示作废,实现“自主申请、智能审批、即时注销”无人工干预的“智能注销”模式。

4.实施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改革实施后设立登记的个体工商户通过简易程序办理注销登记的,无需提交承诺书,也无需公示。个体工商户在提交简易注销登记申请后,县市场监管局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将个体工商户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相关信息推送给同级税务等部门,税务等部门于0.5天(工作日)内反馈是否同意简易注销。对于税务等部门无异议的,县市场监管局应当及时办理简易注销登记。

(二)优化普通注销流程,节约企业注销成本。

县市民之家要完善企业注销综合办理区,提升涉企注销业务线下集中办理水平,为企业提供注销一站式服务和业务办理进度实时查询。要强化“首问负责制”,根据企业具体情况一次性告知其全部应办结事项、申请材料等,实施“套餐式”服务,提升企业办事体验。对于不适用简易注销条件的企业,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在线办理清算组备案并发布注销公告,无需登报公告。在完成清算活动后,企业可登录“一窗通”系统,办理税务、营业执照、社保、医保、公积金、银行账户等涉企注销业务,相关业务“一网通办、一窗受理、并行办理”,办理进度实时可查,办理结果实时共享。

推行税务注销分类处理,提高清税速度。推行税务注销预检服务,提升注销透明度和可预期性。优化税务注销即办服务,对于未办理过涉税事宜、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以及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的企业,主动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的,税务机关可依据申请即时出具清税文书;对于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企业,管理人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清算程序裁定书申请税务注销的,税务部门即时出具清税文书;对未处于税务检查状态、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已缴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控专用设备且符合相关条件的企业,采取“承诺制”容缺办理,即时出具清税文书。纳税人完成税务注销后,系统自动将清税信息推送给登记机关,无需企业提交纸质清税证明文书,加快注销办理速度。

在完成企业注销登记后,“一窗通”系统将企业注销信息自动推送社保、医保和公积金管理部门,对于符合相应条件的企业,相关部门自动完成相关事项注销,实现“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

(三)探索特殊注销情形,解决企业退出难题。

1.对于企业无法自行组织清算的。对于公司已出现解散事宜,但负有清算义务的投资人拒不履行清算义务或者因无法取得联系等情形不能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公司,相关股东或债权人可依照《公司法》规定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或裁定宣告破产的,企业清算组、破产管理人可持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或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直接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2.对于营业执照、公章遗失的。对于营业执照遗失的企业,可以持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自行公示的执照遗失公告,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注销,无需申请补发营业执照。涉及公章遗失的,经全体股东(电子)签字盖章或由清算组负责人签字确认,非公司企业法人由其上级主管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上级主管单位公章进行确认,相关注销材料可不盖公章。

3.对于股东(出资人)已注销的。因股东(出资人)已注销却未清理对外投资,导致被投资企业无法注销的企业,有主管单位法人股东的,由已注销企业的上级主管单位依规定办理相关注销手续;已注销企业有合法的继受主体的,可由继受主体依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已注销企业无合法继受主体的,由已注销企业注销时登记在册的股东(出资人)申请办理。

(四)推行“联合注销”制度,提升企业退出效率。

根据《民权县全面实施企业证照“五证联办”改革工作方案》,推行涉企高频事项证照“联合注销”服务。通过打造“一次告知、一套材料、一窗受理、后台分流、同步办理、一次办好”的工作模式,实现涉企证照“联合注销”套餐式集成服务,大幅提升行政审批效率,压缩企业办理注销时间和经济成本。根据企业需求和区域特色,逐步扩大改革范围,动态调整事项清单。

证照“五证联办”集成申请平台建设完成前,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方式开展,依托“综合受理”窗口和全程帮代办服务,实现“联合注销”线上线下同一标准、同一流程、同质服务、一体化联动办理。证照“五证联办”集成申请平台建设完成后,按照“登录一个平台、填报一次信息、后台实时流转、即时反馈信息”原则,将相关涉企许可注销信息与企业注销信息简并采集,系统自动及时推送,后台人员分类审批,办理结果实时反馈。

五、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市场监管局、县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局、县财政局、县公安局、县税务局、县人社局、人行民权支行商丘公积金中心民权县管理部等相关部门为成员的“提升企业注销便利度”改革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市场监管局,县市场监管局主要领导任办公室主任,加强对“提升企业注销便利度”改革工作的统一领导,建立相应工作机制,制定具体举措,明确部门分工,加强统筹协调,确保改革目标如期实现。

(二)加强宣传培训。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对企业注销政策的宣传解读力度,加强对企业的法律法规宣传,让企业明确知晓在注销退市时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和社会责任。要加强业务培训,熟练系统操作,优化办事流程,确保相关人员全面了解各项具体措施,提升企业注销服务水平,切实解决企业在注销中遇到的实际困难。

(三)强化业务协同。各涉企注销部门单位要加强沟通协调,做好业务衔接和信息推送工作,确保企业注销各项举措落实到位。推动各项涉企注销业务有机融合,深化企业注销“一网”服务,提高涉企注销网办水平,进一步提升企业办事体验。

(四)抓好督促落实。县级相关部门要加强对提升企业注销便利度工作的督促指导,及时通报有关情况。各涉企注销部门单位对企业的咨询、求助要及时解答、回应,正确引导社会预期,广泛凝聚社会共识,营造良好改革氛围。

 

 

 

 

 

 

 

 

 

 

 

 

 

民权县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

 

为持续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不断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根据《河南省进一步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政发〔2021〕30号)精神,结合我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在深入总结去年以来开展的“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经验基础上,自本方案印发之日起,在全范围实施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全覆盖清单管理,严格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四种方式分类推进审批制度改革。全面推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改革,做到注册审批、监管信息双向推送率达到100%。力争2022年底前建立简约高效、公正透明、宽进严管的行业准营规则,大幅提高市场主体办事的便利度和可预期性,不断推动我市场主体发展壮大。

二、工作任务

(一)建立清单管理制度。根据《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全国——河南省分版)》目录,制定《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全国——民权县分版)》(附件2),逐项列明事项名称、设定依据、审批层级和部门、改革方式、具体改革举措、加强事中后监管措施等内容。上述清单之外不得违规限制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下同)进入相关行业或领域,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后即可自主开展经营。

(二)全面实施涉企经营许可分类管理。告知承诺方式改革的事项,按照《民权县推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附件1)进行改革,其中,对于事权在中央和省层级的事项,对应级主管(承接)部门要对上做好协调沟通工作;对于事权在级层面的事项,对应级主管(承接)部门要按照有关要求做好改革工作;对于事权在县级层面的事项,对应县级主管(承接)部门要指导督办县级相关部门做好改革工作。

1.直接取消审批(68项)。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即可开展经营,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等不得要求企业提供相关行政许可证件。市场监管部门要及时将企业设立或变更登记的信息通过政务信息共享平台推送至有关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及时将企业纳入监管范围,依法实施事中事后监管,坚决克服“不批不管”问题。

2.审批改为备案(16项)。原则上实行事后备案,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即可开展经营;确需事前备案的,有关审批部门要推行网上备案方式,备案即准入;需现场提交备案材料的,应当场办理备案手续。

3.实行告知承诺(40项)。有关主管部门要一次性告知企业可量化可操作、不含兜底条款的经营许可条件、监管规则和违反承诺的后果。对因企业承诺可以减省的审批材料,不再要求企业提供;对可在企业领证后补交的审批材料,实行容缺办理、限期补交;对企业自愿作出承诺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要当场作出审批决定。对通过告知承诺取得许可的企业,有关主管部门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确有必要的,可以开展全覆盖核查。发现企业不符合许可条件的,要依法调查处理,并将失信违法行为记入企业信用记录,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有关主管部门要及时将企业履行承诺情况纳入信用记录,并归集至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4.优化审批服务(399项)。通过推动依法下放权限、精简材料、优化流程、延长许可期限、取消限量等措施分类实施改革,进一步提升审批效率。各部门在实施中要严格遵守国务院、省政府确定的分类改革原则和要求,积极回应企业关切,鼓励实施创新举措,不得降低标准,严禁搞变通。

(三)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深入推进经营范围规范化登记,依托全国经营范围规范目录,为企业自主选择经营范围提供服务。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告知企业需要办理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并及时将有关企业登记注册信息推送至有关主管部门。企业超经营范围开展非许可类经营活动的,市场监管部门不予处罚。有关主管部门不得以企业登记的经营范围为由,限制其办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或者其他政务服务事项。

(四)强化电子证照信息归集应用。及时将企业登记注册、经营许可、备案、执法检查、行政处罚等信息及电子证照归集至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南)。加强电子证照运用,实现跨层级、跨地域、跨部门数据共享,在政务服务、监管执法、商业活动等场景推广企业电子亮证亮照,凡是通过电子证照和数据共享可以获取的信息,一律不再要求企业提供相应材料,实现各部门对电子证照互信互认。

(五)提升审批服务质量。行业主管部门要着力破除审批服务中的体制机制障碍,深入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建设,制定并公布准确完备、简明易懂的办事指南。要加快“互联网+政务服务”建设,加大数据共享应用力度,提高数据归集质量,推动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从申请、受理到审核、发证全流程“一网通办”“一窗通办”“最多跑一次”,探索实施“智能审批”“全通办”“跨省通办”,完善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将“证照分离”改革事项清单与本地区、本系统政务服务事项清单作对比梳理,明确对应关系,推动同一事项标准一致、服务一体,线上线下无差别办理。

(六)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1.适应改革要求明确监管责任。要认真落实放管结合、放管并重要求,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坚决纠正“以批代管”“不批不管”等问题,防止出现监管真空。对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的事项,由行业主管部门依法承担监管职责;对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的事项,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依法监管持证经营企业、查处无证经营行为。实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的地方,按照政府制定的改革方案明确监管职责、健全审管衔接机制。坚持政府主导、企业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压实企业主体责任,支持行业协会提升自律水平,健全多元共治、互为支撑的协同监管格局。

2.根据改革方式健全监管规则。要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监管规则和技术、安全、质量、产品、服务等方面的国家标准,为监管提供明确指引。直接取消审批的,行业主管部门要及时掌握新设企业情况,纳入监管范围,依法实施监管;审批改为备案的,要督促有关企业按规定履行备案手续,对未按规定备案或者提交虚假备案材料的要依法调查处理;实行告知承诺的,要重点对企业履行承诺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违反承诺的要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未履行承诺的要依法撤销相关许可,构成违法的要依法予以处罚;下放审批权限的,要同步调整优化监管层级,实现审批监管权责统一。

3.结合行业特点完善监管方法。对一般行业、领域,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根据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实施差异化监管措施,持续推进常态化跨部门联合抽查。对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特殊行业、重点领域,落实全覆盖重点监管,强化全过程质量管理,守牢安全底线。要充分发挥信用监管基础性作用,落实企业信用与自然人信用挂钩要求,实现数据共享,依法依规实施失信联合惩戒。要落实严重违法责任企业及相关人员行业禁入制度,增强监管威慑力。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实行包容审慎监管,对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行政处罚。深入推进“互联网+监管”,探索智慧监管,加强监管数据共享,运用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手段精准预警风险隐患。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民权县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负责统筹领导全“证照分离”改革工作,政府办公室、县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局、市场监管局、司法局牵头负责推进改革,做好调查研究、政策解读、协调指导、督促落实、法治保障、总结评估等工作。各地、各部门要强化协作配合,积极主动作为,明确任务分工,夯实工作责任,确保各项改革措施落实落地。

(二)抓好工作落实。各相关部门要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的调整情况,按程序及时修改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建立与改革要求相适应的管理制度。直相关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对中央、市级层面设定事项逐项认领,明确与我实际实施事项的对应关系,逐项细化改革举措紧盯重点环节,编制事项清单,完善配套措施。

(三)强化宣传培训。各相关部门要利用政务服务大厅、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新闻媒体等做好“证照分离”改革政策的宣传解读工作,提高公众知晓度,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的改革氛围。要加强改革政策培训,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操作能力,确保改革措施全面落实、企业充分享受改革红利。

(四)加强督办检查。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督办统计“证照分离”改革相关单位涉企信息的下载情况,同时,各县直相关部门要对各镇场区对口部门涉企信息下载工作情况进行督办检查。对下载信息不及时的地方和单位及时通报约谈;对改革推进不力、进度不快的,严肃追责问责。

附件:1.民权县推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

 

 

 

 

 

民权县推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

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和《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等文件精神,根据《关于印发河南省进一步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政发〔2021〕30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问题导向、高效便民、协同推进、风险可控”的原则,以行政机关清楚告知、企业群众诚信守诺为重点,明确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的规则和程序,推动形成标准公开、规则公平、预期明确、各负其责、信用监管的现代治理模式,进一步提高行政审批效率,降低市场准入成本,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着力解决企业“办照容易办证难”等问题,有效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 工作任务

(一)实行告知承诺制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范围及适用对象

1.事项范围:除法律法规明确的前置审批事项外,其他企经营许可事项原则上按照“应改尽改”的原则,在全县范围内依清单纳入实行告知承诺制范围,并与国家、省、市清单同步调整。

2.适用对象:申请人在提出涉企经营许可申请时,可以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申请人不愿承诺或无法承诺的,按照一般程序办理。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二)行政机关的告知和申请人的承诺。

1.行政机关的告知。对实行告知承诺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加强政策解读和办事引导,明确告知承诺制和一般程序审批制在适用范围、条件、办理时限、监管措施等方面的区别。行政机关应当在办公场所、政务服务大厅、部门网站和政务服务网等场所或平台公布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方便申请人获取、下载。对实行告知承诺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以下内容:事项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和相关条款;准予行政许可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申请材料的名称、提交方式和期限;申请人作出承诺的时限和法律效力,以及逾期不作出承诺、作出不实承诺和违反承诺的法律后果;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的其他内容。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在本系统督导落实线上线下告知责任。

2.申请人的承诺。申请人应当将经签署的告知承诺书当面递交、在线提交或邮寄给行政机关。申请人选择适用告知承诺的,应当对下列内容作出确认和承诺:已经知晓行政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所填写的信息真实、准确,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能够满足行政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能够在约定期限内提交行政机关告知的相关材料;愿意在经营活动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并接受监督和管理;愿意承担承诺不实、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

三、工作流程

(一)申请。申请人对照行政机关告知的内容,提交申请书、告知承诺书及其他相关材料。告知承诺书约定申请人在递交告知承诺书时提交部分材料的,申请人应当在递交告知承诺书时一并提交;约定在涉企经营许可决定作出后一定期限内提交相关材料的,申请人应当按照约定期限提交。

(二)受理、审查与决定。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告知承诺书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符合适用告知承诺的情形、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提交约定材料的,行政机关应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相应的行政许可证件依法送达申请人。

(三)开展经营。申请人承诺已具备经营许可条件的,领证后即可开展经营活动;申请人尚不具备经营许可条件但承诺领证后一定期限内具备的,达到经营许可条件后方可开展经营。

(四)监督管理。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行政机关要加强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针对风险较高领域,要通过数据共享、现场检查、重点抽查等方式,及时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组织核查,强化风险防范。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后,申请人在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未按要求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行政机关应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撤销涉企经营许可决定。发现申请人不符合承诺条件开展经营的,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申请人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撤销许可证件。

加强信用监管。对申请人的承诺,以及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行政机关在事前审查、事中事后监管中发现申请人承诺不实或者违反承诺的,应纳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范围,并共享到省社会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依法向社会公示。

(五)责任承担。申请人因不实承诺或违反承诺造成的损失以及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申请人承担。行政机关未按规定告知造成的损失由行政机关依法承担。按照“鼓励改革创新、支持履职担当、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公平公正”的原则,在推进改革过程中因政策界定不明确等原因造成工作失误的,对有关单位和个人不作负面评价,免除相关责任。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推行告知承诺制工作的领导,抓好组织实施。要按照“事项一方案”的要求,统一制定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和告知承诺操作规程,列明可量化可操作、不含模糊表述或兜底条款的经营许可具体条件,明确监管规则和违反承诺的后果,并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动态清单管理。

(二)明确职责分工。县市场监管局、县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为实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的牵头部门,县司法局、县发改委、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税务局以及涉及改革事项的部门为参与单位。各事项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本部门负责事项的主体责任,全面负责告知承诺的内容、流程、操作等环节,确保工作落地落实。

(三)强化宣传培训。各部门要加强对全面推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宣传解读和业务培训,多渠道、全方位宣传其重要意义、主要做法、典型经验和实施效果等,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为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四)加强督促检查。要把全面推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落实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指标体系,列为年度法治建设督察内容,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主动性。要建立督查情况通报制度,对工作中敷衍应付、推动不力的单位及人员依纪依法追责问责。

 

 

 

 

 

 

 

 

 

 

 

 

 

 

 

 

 

 

民权县电子营业执照、电子印章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推进民权县“一网通办”建设,规范和加强本县电子印章的管理,确保电子印章合法、安全、可靠地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发〔1999〕25号)制定本办法。

  •  定义和效力  本办法所指的电子印章,是可靠电子签名的可视化表现形式,以密码技术为核心,将数字证书、签名密钥与实物印章图像有效绑定,用于实现各类电子文档完整性、真实性和不可抵赖性的图形化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电子印章绑定的数字证书,应由依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提供。

基于电子印章实现的可靠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盖章有同等法律效力,不得因其采用电子化表现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电子签名相关法律明确不适用的情形除外。

  • 范围和分类  本办法所指电子印章主要分为电子公章、与机构关联的个人电子名章(电子职务章)和普通个人电子名章(电子私章)等三类。

(一)电子公章。指本范围内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企业单位、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或者机构”)的法定名称章、以法定名称冠名的内设机构章和分支机构章、业务专用章(合同、财务、发票、审验、报关等相关业务使用)的电子化形式。

(二)电子职务章。指单位或者机构的法定代表人、经营者、主要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单位或机构授权代表人等人员用于单位或者机构事务办理的个人名章的电子化形式。

(三)电子私章。指仅用于个人事务办理的普通个人名章的电子化形式。

电子公章的图形化特征,应与实物印章的印模完全一致。电子职务章和电子私章的图形化特征,应与印章持有人姓名完全一致。

  • 管理部门  县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负责电子印章的规范管理、电子印章系统运维指导和电子印章服务机构监督管理,县公安局负责电子印章的治安管理,县密码管理局负责电子印章的密码使用管理。

第五条 电子印章服务机构  电子印章服务机构负责根据国家相关法规和标准,建设运营全统一的电子印章系统,并根据相关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电子印章相关服务。

第六条 电子印章系统  县建立统一的电子印章系统,提供电子印章申请、制作、备案、查询、变更、注销、签章、验章和使用管理等功能,并与国家政务服务平台统一电子印章系统、县特种行业(公章刻制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对接,实现数据互通共享。

原则上不再新建电子印章系统。各部门、各单位已建电子印章系统的,应与全县统一的电子印章系统进行对接,并实现互通互认。

第二章 电子印章申请

第七条 申请材料  需要电子印章的个人或者机构应按照以下流程,向电子印章服务机构申请:

(一)申请电子公章、电子职务章

按照实体印章相关管理规定刻制实物印章后,申请制发。

申请电子公章的,应提供单位或机构以及经办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材料;申请电子职务章的,应提供持有人、所在单位或机构以及经办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材料。

(二)申请电子私章

申请电子私章的,应提供持有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材料。

(三)已经持有本县依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发放的数字证书的,可直接申请电子印章。否则,按照相关流程向本县依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申请数字证书后,再申请电子印章。

第八条 材料审核  电子印章服务机构在制作电子印章时,应审核申请人相关申请资料的真实性。未通过申请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原因。

第三章 电子印章制作

第九条 制作要求 制作电子印章时应检查所绑定数字证书的有效性。电子印章数据格式应遵循国家电子印章数据格式规范标准。

第十条 电子印章图形化特征 制作电子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电子印章的图形化特征,应与在公安机关印章管理部门备案的印模信息(包含实物印章图像)的规格、式样保持一致;印模信息应从县特种行业(公章刻制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获取,无法获取的,可由申请人提供。

制作电子职务章和电子私章的图形化特征,国家对其实物印章规格、式样有相关规定、标准的,应与其印模信息的规格、式样保持一致;没有相应规定、标准的,可由申请人自行选择其名章图形化特征的规格、式样。

第十一条 印模信息核查  电子印章服务机构应核查申请人提交的印模信息真实性,并与市特种行业(公章刻制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获取已备案的印模信息进行比对。

电子印章服务机构应核查申请人印模信息与其数字证书中包含的名称的一致性。

第十二条 电子印章存储  电子印章应与数字证书及其密钥妥善存储在符合国家密码管理要求的专用设备内,包括但不限于智能密码钥匙、智能移动终端安全密码模块、印章服务器、服务器密码机、签名验签服务器等。

第十三条电子印章有效期  电子印章有效期应与绑定的数字证书有效期一致,到期后,可通过在线方式或至电子印章服务机构进行更新延期。

第十四条 电子印章信息备案  电子印章制发完成后,电子印章服务机构应在24小时内,将相关制作信息向公安机关印章管理部门提交备案。

第十五条 制作信息保存  电子印章制作信息应永久保留,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章 电子印章使用

第十六条 使用范围  本县各类政务办公、公共管理和社会公共服务活动可使用电子印章,对公文、证照、协议、凭据、流转单等各类电子文档进行签章。

鼓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在经济和社会活动领域中使用电子印章。

本县各级行政机关、履行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的事业单位不得拒绝电子印章的使用,法律法规规定不适用的情形除外。

第十七条 使用审批  电子公章的使用审批流程应与实物印章的使用审批流程一致,经批准同意后方可进行签章。严禁不按照审批权限使用电子印章。

电子职务章由持有人在其业务授权范围内,根据其实物印章的加盖规定或手写签名的处理流程进行签章。

电子私章由持有人在合法范围内使用。

第十八条  使用方式  加盖电子印章的公文、证照、协议、凭据、流转单等各类电子文档,与加盖实物印章的纸质书面材料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过打印或其他电子格式转换的,不具备同等法律效力,视同复印件。

全县统一的电子印章系统提供电子印章签署及验证等功能,支持分散式和集中式应用。

本县各类政务办公、公共管理和社会公共服务活动中使用电子印章进行签章、验章的,原则上应使用全县统一的电子印章系统。

本县各类经济和社会活动中用电子印章进行签章的,可根据需要使用全市统一的电子印章系统进行签章、验章,或建设相应的电子印章应用系统。

第十九条  归档  加盖电子印章的公文、证照、协议、凭据、流转单等各类电子文档,应按照本市电子档案的相关规定进行归档。

第五章 电子印章管理

第二十条 印章保管  电子印章持有人应妥善保管其电子印章。电子公章、电子职务章应按照实物印章管理要求进行管理。

本县各级行政机关、履行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的事业单位应建立内部管理制度,明确电子印章的保管人和使用流程。

电子印章的保护口令应严格保密,并由持有人或保管人定期修改。需要重置保护口令的,应向电子印章服务机构申请并提交合法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一条  电子印章换领  单位或者机构变更、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变更、个人姓名变更、印章损坏或者实物印章发生变更等情形的,应按照申请要求,重新制作换领电子印章,原有电子印章将予以注销。

电子印章绑定的数字证书有效期届满的,应在使用期限到达前三个月内进行更新。更新时,电子印章的图形化特征保持不变。

第二十二条  电子印章注销  单位撤并或注销、实物印章不再使用、电子印章不再使用、电子印章相关密钥泄露、电子印章及其存储设备损坏、被盗或遗失的,应向电子印章服务机构申请注销电子印章。

电子印章的注销应由持有人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合法的身份证明材料。

第二十三条 电子印章审计  电子印章系统应对电子印章的制作、换领、注销以及电子印章使用提供独立审计功能,确保审计信息真实完整。

电子公章持有人应及时登记使用情况。

第六章 信息安全

第二十四条 信息保密要求  电子印章系统运营服务机构应建立完善的信息保密制度,采取必要措施,确保电子印章相关信息的安全,并对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收集的用户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篡改或者毁损,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二十五条 数据安全要求  电子印章系统应建立可靠的数据存储、备份、恢复、审计等机制。

第二十六条 系统安全要求  全县统一的电子印章系统建设应采用具有国家商用密码型号的产品,支持国产密码算法和文档格式标准。

电子印章系统建设应符合《GM/T0031-2014安全电子签章密码应用技术规范》《GA/T1106-2013信息安全技术电子签章产品安全技术要求》《GB/T33481-2016党政机关电子印章应用规范》等的规定。

电子印章系统应具备完善的信息安全防护措施,至少应符合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三级要求。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涉密除外  涉及国家秘密的各类信息系统使用电子印章的,应按照国家保密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法律责任  电子印章的申请、制作、使用等,应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和印章相关治安管理规定要求。

伪造、变造、冒用、盗用电子印章的行为或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申请电子印章行为的,应依法予以处罚;给国家和他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