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权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失职追究制度

民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时间:2016-06-28 17:40 【字体:
  民权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失职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机关行为,提高机关效能,促进机关工作人员正确、高效、依法履行职责,保证政令畅通,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全体干部职工,在履行公务活动中影响工作效能行为的失职追究。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影响机关效能的行为,是本单位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规定的职责,影响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损害公共利益和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
本条所称不履行职责,包括拒绝、推诿、放弃、不完全履行职责等行为;不正确履行职责,包括不按照法定或规定的依据、程序、权限、时限履行职责等行为。
    第四条  对因失职影响机关效能行为的责任追究,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的原则;责任追究与教育防范相结合的原则;效能监察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局党组负责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实施失职追究;监察室负责对本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依照有关制度调查处理相关问题和查处有关案件。
第二章  失职追究内容
第六条  本单位工作人员在履行工作职责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其责任:
    (一)对法律、法规和上级的政策、规章执行不力,消极对待,影响政令畅通,导致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二)继续施行已明令废止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导致损害公民、法人和组织合法权益的。
    (三)不按规定公开有关办事依据、办事程序、承办机构、承办人员、办理时限、办理结果、监督渠道的;或不按公开承诺的内容履行职责的。
    (四)对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事宜不作负责的解答、不受理的;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事项不说明、不转送的。
    (五)对职责范围内管理的事项和群众反映的问题在处理中隐瞒真相,歪曲事实,导致错误结果的,或漠不关心、处理不当、激化矛盾的。
    (六)对管理和服务对象态度冷硬、蛮横粗暴、故意刁难以及有其他不文明行为的。
    (七)办事拖拉、效率低下,在规定时限内没有正当的理由不完成工作任务的。
    (八)在公务活动中接受当事人宴请、礼品、礼金和其他有偿招待的。
    (九)擅离岗位、擅离职守或在工作时间内进行与工作无关的娱乐游戏的。
    (十)对应办理的事项不办理或有其他不作为行为的。
(十一)其他违反机关效能、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第七条  工作人员违反工作制度和工作纪律等内部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究其责任:
    (一)违反有关规定,要求被管理对象订阅杂报杂刊、购买图书和其他出版物以及刊登广告的。
    (二)未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和文件管理规定,致使文件、档案、资料泄密、损毁或丢失的。

    (三)对来文、来电,未按规定签收、登记、审核、提出拟办意见,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限报送领导批办的。
    (四)未经领导审定擅自发文或不按规定时限发文的

    (五)其他违反机关公文、公章等内部管理制度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
第八条  工作人员在执法执纪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究其责任:
    (一)应立案而不立案或不应立案而立案的。
    (二)久拖不决、久拖不执、超期扣押以及采取不当强制措施的。
    (三)对群众的投诉、检举、控告、申诉无故不予受理或故意拖延、处理不力的。
    (四)隐瞒案件真相,歪曲案件事实,瞒案不报,压案不查的。
    第九条  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究其责任:
    (一)继续或变相实施不合理的、已经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的。
    (二)行政机关未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申请所需要的格式文本的。
    (三)在法定的行政许可条件和标准外附加条件或变更标准,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事项无关的材料的。

    (四)依法应当先经下级机关审查后报上级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事项,下级机关未在法定期限内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上级机关,或者上级机关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的。
    (五) 不按规定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行政许可书面决定的。
    (六) 擅自委托中介机构、下属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代行许可管理权的;擅自准许中介机构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许可代理活动的。
    第十条  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行政处罚、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其责任:
    (一)无有效资格或无正当理由,不按法定依据、权限、程序实施行政行为。
    (二)发现本机关存在违法实施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为中,不及时制止、纠正、处理或者隐瞒、包庇的。
    (三)实施行政处罚,应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四)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五)实施行政处罚,使用、丢失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六)擅自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第三章  失职追究的形式和责任确定
第十一条  失职追究的形式:
    (一)口头告诫;
    (二)书面告诫;
    (三) 调离岗位;
    (四) 免职;
    (五) 辞退;
    前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免职、辞退责任追究,国家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对受到第十一条第(一)至第(五)款责任追究之一的,同时取消其当年年终评优资格及各项奖励。
第十三条  根据情节轻重、损害后果和影响大小,将影响效能的行为分为情节较轻、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行为。
    (一)情节轻微行为,指给管理相对人或服务对象造成损害后果和影响较小的行为。
    (二)情节严重行为,指给管理相对人或服务对象造成损害后果严重、影响较大的行为。
    (三)情节特别严重行为,指给管理相对人或服务对象造成损害后果特别严重、影响重大的行为。
    第十四条  责任人有本制度第二章所列行为,情节较轻的,对责任人给予本制度第十一条第(一)或第(二)项责任追究处理。
    第十五条  责任人有本制度第二章所列行为,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给予本制度第十一条第(三)或第(四)项责任追究处理。
第十六条  责任人有本制度第二章所列行为,情节特别严重的,对责任人给予本制度第十一条第(四)或第(五)项责任追究处理。
    第十七条  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同时构成违反党纪政纪有关规定的,按照党纪政纪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一)一年内受到两次以上责任追究的。
    (二)干扰、阻碍、不配合对其影响效能的行为进行调查的。
    (三)打击报复申诉人、控告人、检举人或责任追究承办人员的。
    第十九条  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处理:
    (一)情节显著轻微,未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主动、及时承认错误并纠正过错的。
    (三)由于过失造成的过错,危害不大的,又及时纠正的。
    (四)其他可以从轻、减轻的行为。   
第二十条  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予追究责任:
    (一)因管理和服务对象弄虚作假,致使工作人员无法作出正确判断的。

    (二)因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内部管理制度未作出具体、详细、明确规定或要求,无法认定工作人员效能责任的。
    (三)因意外事件或者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影响机关工作效能行为发生的。
第二十一条  因失职影响机关工作效能行为导致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引起国家赔偿的,除依照本办法规定追究过错责任外,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四章  失职追究的程序
第二十二条  失职投诉事项依照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的原则办理。监察室负责投诉、举报的处理工作。对投诉、举报应在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书面决定;决定受理的在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情节复杂的,经纪检组长批准,可延长15日。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在7日内向投诉、举报人说明理由。
第二十三条  给予书面告诫以上处理的,应将追究处理决定送达被追究人员,责成被追究人员写出书面检查;对调离岗位和予以免职、辞退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提出书面申诉。
    受理申诉的机关应在收到书面申诉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处理,并通知申诉人。
    申诉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民权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