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号 |
风险点 |
风险 等级 |
行政 相对人 |
责任 部门 |
法律依据 |
法律后果 |
防控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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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
高风险 等级 |
食品经营者 |
食品流通监管股、市场监督管理所 |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 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 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 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 料等物品;(四)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违反 本条规定,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 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 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 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 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
1.加强法治宣传,增强全社会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意识,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增强安全风险意识。 2.加强对食品营者的监管力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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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 物,农药残留、 兽药残留、生物 毒素、重金属等 污染物质以及其 他危害人体健康 的物质含量超过 食品安全标准限 量的食品 |
高风险 等级 |
食品生 产经营者 |
食品生 产监管股、食品流通监管股、市场监督管理所 |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 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 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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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 本条规定,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 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 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 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
1.加强法治宣传,增强食品生产经营者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意识,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增强安全风险意识。 2.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监管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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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
高风险 等级 |
食品生 产经营者 |
食品生 产监管股、食品流通监管股 、市场监督管理所 |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 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 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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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 本条规定,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 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 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 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
1.加强法治宣传,增强全社会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意识,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增强安全风险意识。 2.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监管力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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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
高风险 等级 |
食品生产经营者 |
食品生 产监管股、食品流通监管股 市场监督管理所 |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 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 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 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 本条规定,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 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 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 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 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
1.加强法治宣传,增强生产经营者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意识,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增强安全风险意识。 2.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监管力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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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 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
高风险 等级 |
食品生 产经营者 |
食品生 产监管股、食品流通监管股、餐饮服务监管股、 市场监督管理所 |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 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 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 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 本条规定,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 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 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 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 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
1.加强法治宣传,增强生产经营者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意识,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增强安全风险意识。 2.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监管力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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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未建立从业人员 健康管理制度, 直接接触食品人 员无健康证明。 |
中风险 等级 |
食品生 产经营者 |
食品生 产监管股、食品流通监管股、餐饮服务监管股、 市场监管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四十五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 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 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 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 二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条规定,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 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直至吊销许可证。 |
1.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建 立执行从业人员 健康管理制度; 2.要求从事接触直接入 口食品工作的生 产经营人员每年进行 健康体检并获得 健康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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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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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风险 等级 |
食品生 产经营者 |
食品生 产监管股、食品流通监管股 市场监管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 二十五条:“违反本条规定,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 |
1.加强法治宣传,增强食品生产经营者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意识,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增强安全风险意识。 2.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监管力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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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从业人员食品安 全知识培训制 度、相关培训记 录不全。 |
中风险 等级 |
食品生 产经营者 |
食品生 产监管股、食品流通监管股、餐饮服务监管股、 市场监管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四十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 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职工 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加强食品检 验工作,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 二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条规定,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 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直至吊销许可证。 |
1.严格要求 企业制定培训制 度、计划及相关 培训内容记录, 属地监管部门做 好日常监督检查 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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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 |
中风险 等级 |
食品生 产经营者 |
食品生 产监管股、食品流通监管股、餐饮服务监管股、 市场监管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
1.加强法治宣传,增强食品生产经营者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意识,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增强安全风险意识。 2.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监管力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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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特种设备使用单 位未按照安全技 术规范的要求及 时申报并接受检 验 |
高风险 等级 |
特种设 备使用 单位 |
特种设 备股、 各市场监管所 |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 规范的要求,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 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 期检验要求。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接到 定期检验要求后,应当按照安全技术 规范的要求及时进行安全性能检验。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将定期检验标 志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未经 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 备,不得继续使用。 |
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 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 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 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 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 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二) 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 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使用 的;(三)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 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 定的其他报废条件,未依法履行报废义务, 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的。 |
1.加强行政 指导。针对行政 相对人违法风险 点,提前介入, 运用引导、示范、 提示、建议、约 谈等行政指导方 式,减少或避免 行政相对人的违 法行为。 2.加强沟通 交流。要主动加 强与行政相对人 的沟通交流,勤 走访,勤回访, 勤指导。 3.加强法治 宣传:深入开展 法治宣传教育, 增强行政相对人 学法尊法守法用 法意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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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特种设备生产、 经营、使用单位 未配备具有相应 资格的特种设备 安全管理人员、 检测人员和作业 人员 |
中风险 等级 |
特种设 备生产、 经营、使 用单位 及其主 要负责 人 |
特种设 备股、 各市场监管所 |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三条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及其 主要负责人对其生产、经营、使用的 特种设备安全负责。特种设备生产、 经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配备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 人员和作业人员,并对其进行必要的 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 第十四条 特种设备安全管 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 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 从事相关工作。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 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 行安全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特 种设备安全。 |
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 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 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一万 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未配备具有 相应资格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 员和作业人员的;(二)使用未取得相应资 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检测和作 业的;(三)未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 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 培训的。 |
1.加强行政指导。针对行政相对人违法风险点,提前介入,运用引导、示范、提示、建议、约 谈等行政指导方 式,减少或避免 行政相对人的违 法行为。 2.加强沟通交流。要主动加 强与行政相对人的沟通交流,勤走访,勤回访,勤指导。 3.加强法治 宣传:深入开展 法治宣传教育, 增强行政相对人 学法尊法守法用 法意识。 |
12 |
特种设备使用单 位应当在特种设 备投入使用前或 者投入使用后三 十日内,取得使 用登记证书。 |
中风险 等级 |
特种设 备使用 单位 |
特种设 备股、 各市场监管所 |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 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 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 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 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 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 的显著位置。 |
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 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 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 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 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 (二)未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或者安 全技术档案不符合规定要求,或者未依法设 置使用登记标志、定期检验标志的;(三) 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 养和定期自行检查,或者未对其使用的特种 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 验、检修,并作出记录的;(四)未按照安 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的; (五)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 水(介)质处理的;(六)未制定特种设备 事故应急专项预案的。 |
1.加强行政 指导。针对违法 风险点,提前介 入,运用引导、 示范、提示、建 议、约谈等行政 指导方式,减少 或避免行政相对 人的违法行为。 2.加强沟通 交流。主动加强 与行政相对人的 沟通交流,勤走 访,勤回访,勤 指导。 3.加强法治 宣传。深入开展 法治宣传教育, 增强行政相对人 学法尊法守法用 法意识。 |
13 |
特种设备使用单 位应当建立特种 设备安全技术档 案 |
低风险 等级 |
特种设 备使用 单位 |
特种设 备股、 各市场监管所 |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五 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 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 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特种设备 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 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 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二)特 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记 录;(三)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 记录;(四)特种设备及其附属仪器 仪表的维护保养记录;(五)特种设 备的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
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 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 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 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 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 (二)未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或者安 全技术档案不符合规定要求,或者未依法设 置使用登记标志、定期检验标志的;(三) 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 养和定期自行检查,或者未对其使用的特种 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 验、检修,并作出记录的;(四)未按照安 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的; (五)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 水(介)质处理的;(六)未制定特种设备 事故应急专项预案的。 |
1.加强行政 指导。针对违法 风险点,提前介 入,运用引导、 示范、提示、建 议、约谈等行政 指导方式,减少 或避免行政相对 人的违法行为。 2.加强沟通 交流。主动加强 与行政相对人的 沟通交流,勤走 访,勤回访,勤 指导。 3.加强法治 宣传。开展法治 宣传教育,增强 行政相对人学法 尊法守法用法意 识。 |
14 |
医疗、药品、 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表示功 效、安全性的断 言或者保证; (二)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三)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医疗机构比较; (四)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
高风险 等级 |
广告主、 广告发 布者、广 告经营 者 |
广告股、市场监管所 |
《广告法》第十六条,医疗、药 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 保证; (二)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 (三)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 和安全性或者其他医疗机构比较; (四)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 他内容。 处方药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广 告仅供医学药学专业人士阅读 ”,非 处方药广告应当显著标明“请按药品 说明书或者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 用 ”。 推荐给个人自用的医疗器械的广 告,应当显著标明“请仔细阅读产品 说明书或者在医务人员的指导下购买 和使用 ”。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明文 件中有禁忌内容、注意事项的,广告 中应当显著标明“禁忌内容或者注意 事项详见说明书 ”。 |
《广告法》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 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 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 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 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 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 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 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 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 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一)违反本 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 广告的; |
1.加强日常 监管力度; 2.加大广告 监测力度; 3.加强宣传 普法; 4.加大执法 力度; |
15 |
保健食品广告禁 止( 一)表示功 效、安全性的断 言或者保 证; (二) 涉及疾病预防、 治疗功能 |
高风险 等级 |
广告主、 广告发 布者、广 告经营 者 |
广告股、市场监管所 |
《广告法》第十八条,保健食品 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 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二)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三) 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 必需; (四)与药品、其他保健食品 进行比较; (五)利用广告代言 人作推荐、证明; (六)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保健食品 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 物 ”。 |
《广告法》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 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 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 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 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 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 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 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 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 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三)违反本 法第十八条规定发布保健食品广告的; |
1.加强日常 监管力度; 2.加大广告 监测力度; 3.加强宣传 普法; 4.加大执法 力度; |
16 |
房地产广告禁止 宣传升值或者投 资回报的承诺 |
高风险 等级 |
广告主、 广告发 布者、广 告经营 者 |
广告股、市场监管所 |
《广告法》第二十六条,房地产 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 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 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升 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 (二)以项 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 示项目位置; (三)违反国家有关价 格管理的规定; (四)对规划或 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 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 |
《广告法》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 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 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 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 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 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 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 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 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 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八)违反本 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发布房地产广告; |
1.加强日常 监管力度; 2.加大广告 监测力度; 3.加强宣传 普法; 4.加大执法 力度; |
17 |
涉导向广告 |
高风险 等级 |
广告主、 广告发 布者、广 告经营 者 |
广告股、市场监管所 |
《广告法》第九条 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一)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 (二)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 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三)使 用“ 国家级 ”、“最高级 ”、“最佳 ”等 用语;(四)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五)妨碍社会安定,损 害社会公共利益;(六)危害人身、财产 安全,泄露个人隐私;(七)妨碍社会公 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八)含 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 的内容;(九)含有民族、种族、宗教、 性别歧视的内容;(十)妨碍环境、 自然 资源或者文化遗产保护;(十一)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
《广告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 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 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 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 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 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 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 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 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一)发布有 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 的。 |
1.加强日常 监管力度; 2.加大广告 监测力度; 3.加强宣传 普法; 4.加大执法 力度; |
18 |
检验检测机构出 具不实、虚假检 验检测报告 |
高风险 等级 |
检验检 测机构 |
检验检 测监督 管理股 |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 39 号 第二十六条 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法律、法规对撤销、吊销、 取消检验检测资质或者证书等有行政 处罚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 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 正,处 3 万元罚款:(一)违反本办 法第十三条规定,出具不实检验检测 报告的;(二)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 规定,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 |
法律、法规对撤销、吊销、取消检验检 测资质或者证书等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依照 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 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 期改正,处 3 万元罚款:(一)违反本办法 第十三条规定,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出具虚假 检验检测报告的。 |
1.事前及时 对行政相对人预 先提醒; 2.开展“双 随机一公开 ”监 督检查; 3.发布典型 案例进行警示。 |
19 |
生产、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
高风险 等级 |
商品生产经营者 |
知识产品保护股、市场监管所 |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1.强化宣传,提高经营者守法经营的意识; |
20 |
未规定时间及时 年报或年报信息 弄虚作假被列入 经营异常名录 |
中风险 等级 |
市场主 体 |
信用监管股、市场监管所 |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 条企业应当于每年 1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 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 告,并向社会公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 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总局 52 号令) 第六十三条市场主体应当于每年 1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 告,并向社会公示。 |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七条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 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 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义 务;情节严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造成他 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企业未按照本条例 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工商 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 息的; (二)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 虚作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 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市场主体未按照法 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 报告的,由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可 以处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
1.利用各类 媒体加强对市场 主体年报法律知 识进行宣传。 2.每年 1 至 6 月给市场主体发 送年报提醒短 信,做好年报便 利化服务。 3.开展“双 随机 ”抽查,发 布典型案例进行 警示; |
21 |
生产经营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 |
高风险 等级 |
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单位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股、 市场监管所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生产、经营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 (二)未经许可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活动的; (三)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 有前款第一项情形、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者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未经许可擅自配置使用大型医用设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5年内不受理相关责任人及单位提出的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申请。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5年内不受理相关责任人及企业提出的医疗器械许可申请: |
1.强化宣传,提高经营者守法经营的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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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经营假药、劣药 |
高风险登记 |
药品经营者 |
药品监管股、市场监管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 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 (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 (三)变质的药品; (四)药品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 (一)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 (二)被污染的药品; (三)未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的药品; (四)未注明或者更改产品批号的药品; (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 (六)擅自添加防腐剂、辅料的药品; |
第一百一十六条 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十年内不受理其相应申请;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为境外企业的,十年内禁止其药品进口。 第一百一十七条 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生产、销售的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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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强化宣传,提高经营者守法经营的意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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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销售药品 |
高风险 等级 |
药品生产、经营单位 |
药品监管股、市场监管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销售药品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销售药品的,责令关闭,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 |
1.强化宣传,提高经营者守法经营的意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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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目录的产品 未经认证,擅自 出厂、销售、进 口或者在其他经 营活动中使用。 |
中风险 等级 |
列入认证目录的产品销售者 |
认证监管股、市场监管所 |
《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 “为了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 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 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国家规定 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的,应当经过 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 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 用。 ” 第二十九条:“列入目录的产品, 必须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 指定的认证机构进行认证。 ” |
《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列入 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 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改 正,处 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 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1.加强对认 证知识的宣传; 2.开展“双 随机 ”检查,发 布典型案例进行 警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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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执行法定价格 干预措施、紧急 措施的价格违法 行为 |
高风险 等级 |
从事生 产、经营 商品或 者提供 有偿服 务的法 人、其他 组织和 个人 |
价格监 督检查 股、市场监管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 年12月29日通过)第十二条 经 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 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 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 急措施。 |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1999 年 7 月 10 日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计划委 员会于 1999 年 8 月 1 日发布并实施、国务 院令第 585 号 2010 年 12 月 4 日修订)第十 条 经营者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 紧急措施,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5 倍以下的罚 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 1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 100 万元以 上 50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一)不执行提价申报或者调价 备案制度的;(二)超过规定的差价率、利 润率幅度的;(三)不执行规定的限价、最 低保护价的;(四)不执行集中定价权限措 施的;(五)不执行冻结价格措施的;(六) 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其他行为。 |
1.进行价格 法律法规宣传; 2.加强监督 检查; 3.加大行政 执法力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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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执行政府定 价、政府指导价 及性质恶劣的价 格串通、价格倾 销等不正当价格 行为 |
中风险 等级 |
从事生 产、经营 商品或 者提供 有偿服 务的法 人、其他 组织和 个人 |
价格监 管股、市场监管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 二条 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 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 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 预措施、紧急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 四条 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 格行为: (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 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 法权益; (二)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 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 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 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 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 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 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 五条 各类中介机构提供有偿服务收 取费用,应当遵守本法的规定。法律 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四条 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 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 处违法所得 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 的,处 1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 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一)除依法降 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 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 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 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 法权益的;(二)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 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 格歧视的。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五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相互串 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 上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 法所得 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 1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 较重的处 100 万元以上 500 万元以下的罚 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 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除前款规定 情形外,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 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依照本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处罚。 |
1.进行价格 法规宣传; 2.加强监督 检查; 3.加大行政 执法力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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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协会或者 其他单位组织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 格的,对经营者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对 行业协会或者其他单位,可以处 50 万元以 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 法撤销登记、吊销执照。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 条 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 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 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5 倍以下的罚款;没 有违法所得的,处 5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 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 50 万元以上 20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 顿: (五)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 的; (六)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 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风险等级收费 标准的; (七)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 续收费的; (八)违反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 等形式变相收费的; (九)强制或者变相强制 服务并收费的; (十)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 收取费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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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哄抬价 格、价格欺诈等 不正当价格行为 及未按规定明码 标价或明码标价 不规范 |
低风险 等级 |
从事生 产、经营 商品或 者提供 有偿服 务的法 人、其他 组织和 个人 |
价格监 管股、市场监管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 条 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 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 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 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 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 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 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 条 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 行为: (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 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 (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 者与其进行交易; (六)采取抬高等级 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 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 格; (七)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 利; (八)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 正当价格行为。 |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 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 列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之一 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 所得 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 5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 较重的处 50 万元以上 300 万元以下的罚 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一) 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 的;(三)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 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行业协会或 者为商品交易提供服务的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可以处 50 万元以下的 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 撤销登记、吊销执照。前两款规定以外的 其他单位散布虚假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 格秩序,依法应当由其他主管机关查处 的,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提出依法处罚的建 议,有关主管机关应当依法处罚。 |
1.进行价格 法规宣传; 2.加强监督 检查; 3.加大行政 执法力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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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 条 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 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 所得 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 5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 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 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八 条 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销售、 收购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 低价格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 处违法所得 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 得的,处 2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 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 条 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 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 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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