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依据 | 项 | 裁量阶次 | 违法行为表现情形 | 行政处罚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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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一)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 (二)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的; (三)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生产、经营、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 (四)生产、经营、购买单位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交易情况、不按规定保存交易记录或者不如实、不及时向公安机关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销售情况的; |
(一)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 | 轻微 | 未建立制度期间生产、经营的化学品货值金额不足3000元的。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
较重 | 未建立制度期间生产、经营的化学品货值金额3000元以上不足5000元的。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 |||
严重 | 未建立制度期间生产、经营的化学品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的。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 |||
(二)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的; | 轻微 | 未造成后果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 ||
较重 | 造成后果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 |||
严重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 |||
(五)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后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除个人合法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以及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外,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交易的; (七)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不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的; (八)生产、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年度生产、经销和库存等情况的。 企业的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被依法吊销后,未及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经营范围变更或者企业注销登记的,依照前款规定,对易制毒化学品予以没收,并处罚款。 |
(三)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生产、经营、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 | 轻微 | 货值金额不足3000元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 |
较重 | 货值金额3000元以上不足5000元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 |||
严重 | 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 |||
(四)生产、经营、购买单位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交易情况、不按规定保存交易记录或者不如实、不及时向公安机关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销售情况的; | 轻微 | 货值金额不足3000元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 ||
较重 | 货值金额3000元以上不足5000元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 |||
严重 | 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 |||
(五)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后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 轻微 | 从发现之时起12小时之内未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 ||
较重 | 从发现之时起12小时以上24小时之内未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 |||
严重 | 从发现之时起24小时以上未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 |||
(六)除个人合法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以及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外,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交易的; | 轻微 | 货值金额不足1000元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 ||
较重 | 货值金额1000元以上不足3000元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 |||
严重 | 货值金额3000元以上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 |||
(七)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不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的; | 轻微 | 不符合包装和说明书要求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000元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 ||
较重 | 不符合包装和说明书要求的产品货值金额1000元以上不足3000元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 |||
严重 | 货值金额3000元以上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 |||
(八)生产、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年度生产、经销和库存等情况的。 | 轻微 | 货值金额不足10000元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 ||
较重 | 货值金额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 |||
严重 | 货值金额30000元以上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 |||
2 | 第四十二条 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 | 经责令改正后,能立即改正,且积极配合检查的。 | 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有责任的主管和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经责令改正后,未立即改正的。 | 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罚款,对有责任的主管和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经责令改正后,仍拒绝监督检查,致使检查工作无法进行的。 | 对单位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有责任的主管和直接责任人员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序号 | 行政处罚依据 | 裁量阶次 | 违法行为表现情形 | 行政处罚标准 |
1 |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销售终止妊娠药品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药品货值金额不足1000元的。 | 没收药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较重 | 药品货值金额1000元以上不足5000元的。 | 没收药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药品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的。 | 没收药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序号 | 行政处罚依据 | 裁量阶次 | 违法行为表现情形 | 行政处罚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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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伪造《中药品种保护证书》及有关证明文件进行生产、销售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没收其全部有关药品及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有关药品正品价格三倍以下罚款。 |
轻微 | 药品货值金额不足3000元的。 | 没收其全部有关药品及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有关药品正品价格一倍以下罚款。 |
较重 | 药品货值金额3000元以上不足10000元的。 | 没收其全部有关药品及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有关药品正品价格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 ||
严重 | 药品货值金额10000元以上的。 | 没收其全部有关药品及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有关药品正品价格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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