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依据 | 项 | 裁量阶次 | 违法行为表现情形 | 行政处罚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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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七条 定点生产企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药品;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定点生产资格: (一)未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年度生产计划安排生产的; (二)未依照规定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生产情况的; (三)未依照规定储存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或者未依照规定建立、保存专用账册的; (四)未依照规定销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 (五)未依照规定销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 |
(一)未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年度生产计划安排生产的; | 轻微 | 生产药品货值金额不足10000元的。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药品;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并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定点生产资格。 |
较重 | 生产药品货值金额10000元以上不足30000元的。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药品;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并处7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定点生产资格。 | |||
严重 | 生产药品货值金额30000元以上的。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药品;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并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定点生产资格。 | |||
(二)未依照规定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生产情况的; | 轻微 | 生产药品货值金额不足10000元的。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药品;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并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定点生产资格。 | ||
较重 | 生产药品货值金额10000元以上不足30000元的。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药品;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并处7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定点生产资格。 | |||
严重 | 生产药品货值金额30000元以上的。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药品;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并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定点生产资格。 | |||
(三)未依照规定储存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或者未依照规定建立、保存专用账册的 | 轻微 | 药品货值金额不足10000元的。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药品;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并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定点生产资格。 | ||
较重 | 药品货值金额10000元以上不足30000元的。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药品;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并处7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定点生产资格。 | |||
严重 | 药品货值金额30000元以上的。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药品;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并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定点生产资格。 | |||
(四)未依照规定销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 | 轻微 | 药品货值金额不足10000元的。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药品;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并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较重 | 药品货值金额10000元以上不足30000元的。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药品;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并处7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药品货值金额30000元以上的。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药品;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并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定点生产资格。 | |||
(五)未依照规定销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 | 轻微 | 药品货值金额不足10000元的。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药品;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并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较重 | 药品货值金额10000元以上不足30000元的。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药品;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并处7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药品货值金额30000元以上的。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药品;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并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定点生产资格。 | |||
2 | 第六十八条 定点批发企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销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或者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经营麻醉药品原料药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原料药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药品;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并处违法销售药品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定点批发资格。 | 轻微 | 药品货值金额不足3000元的。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药品;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并处违法销售药品货值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定点批发资格。 | |
较重 | 药品货值金额3000元以上不足10000元的。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药品;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并处违法销售药品货值金额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定点批发资格。 | |||
严重 | 药品货值金额10000元以上的。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药品;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并处违法销售药品货值金额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定点批发资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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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第七十条 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储存、销售或者销毁第二类精神药品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药品;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资格。 | 轻微 | 药品货值金额不足3000元的。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药品;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资格。 | |
较重 | 药品货值金额3000元以上不足10000元的。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药品;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并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资格。 | |||
严重 | 药品货值金额10000元以上的。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药品;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并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资格。 | |||
4 | 第七十一条 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购买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购买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或者停止相关活动,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按照本条规定执行。 | ||
较重 | |||||
严重 | |||||
5 | 第七十四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运输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运输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按照本条规定执行。 | ||
较重 | |||||
严重 | |||||
6 | 第七十五条 提供虚假材料、隐瞒有关情况,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资格的,由原审批部门撤销其已取得的资格,5年内不得提出有关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申请;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依法吊销其许可证明文件。 | 轻微 | 按照本条规定执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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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第七十九条 定点生产企业、定点批发企业和其他单位使用现金进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交易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交易的药品,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违法交易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3000元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交易的药品,并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违法交易的药品货值金额3000元以上不足10000元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交易的药品,并处7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违法交易的药品货值金额10000元以上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交易的药品,并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8 | 第八十条 发生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被盗、被抢、丢失案件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或者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报告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上级主管部门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 | 轻微 | 药品货值金额不足3000元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药品货值金额3000元以上不足10000元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7000元以上90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药品货值金额10000元以上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9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9 | 第八十一条 依法取得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或者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运输等资格的单位,倒卖、转让、出租、出借、涂改其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许可证明文件的,由原审批部门吊销相应许可证明文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 | 没有违法所得的。 | 吊销相应许可证明文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 | 吊销相应许可证明文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 | 吊销相应许可证明文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处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序号 | 行政处罚依据 | 项 | 裁量阶次 | 违法行为表现情形 | 行政处罚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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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职责分工,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药品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企业擅自生产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或者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渠道供应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 (二)药品批发企业擅自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或者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渠道供应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 (三)药品零售企业擅自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 |
(一)生产企业擅自生产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或者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渠道供应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 | 轻微 | 药品货值金额不足3000元的。 | 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药品货值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 |
较重 | 药品货值金额3000元以上不足10000元的。 | 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药品货值金额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 | |||
严重 | 药品货值金额10000元以上的。 | 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药品货值金额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 | |||
(二)药品批发企业擅自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或者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渠道供应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 | 轻微 | 药品货值金额不足3000元的。 | 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药品货值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 | ||
较重 | 药品货值金额3000元以上不足10000元的。 | 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药品货值金额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 | |||
严重 | 药品货值金额10000元以上的。 | 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药品货值金额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 | |||
(三)药品零售企业擅自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 | 轻微 | 药品货值金额不足1000元的。 | 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药品货值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 | ||
较重 | 药品货值金额1000元以上不足5000元的。 | 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药品货值金额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 | |||
严重 | 药品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的。 | 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药品货值金额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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