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表

民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时间:2016-04-05 16:46 【字体:
  
行政权力公开类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序号 行政处罚依据 裁量阶次 违法行为表现情形 行政处罚标准
1    第七十三条 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药品、经营药品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轻微 药品货值金额不足3000元的。 取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较重 药品货值金额3000元以上不足10000元的。 取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严重 药品货值金额10000元以上的;拒绝、逃避监督检查,或者伪造销毁、隐匿有关证据材料的,或者擅自动用查封、扣押物品的。 取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2     第七十四条 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予以撤销,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轻微 药品货值金额不足3000元的。 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予以撤销,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一般 药品货值金额3000元以上不足10000元的。 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予以撤销,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严重 药品货值金额10000元以上的;生产、销售的假药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情形的;生产、销售的假药属于《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九条规定情形的;生产、销售、使用假药,经处理后重犯的;拒绝、逃避监督检查,或者伪造销毁、隐匿有关证据材料的,或者擅自动用查封、扣押物品的。 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予以撤销,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特别严重 生产、销售、使用假药,造成人员伤害后果的;生产、销售、使用假药构成犯罪的。 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五倍的罚款;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3     第七十五条 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轻微 药品货值金额不足3000元的。 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一般 药品货值金额3000元以上不足10000元的。 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2倍以上2.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严重 药品货值金额10000元以上的;生产、销售以孕产妇、婴幼儿及儿童为主要使用对象的劣药的;生产、销售的生物制品、血液制品属于劣药的;生产、销售、使用劣药,经处理后重犯的;拒绝、逃避监督检查,或者伪造销毁、隐匿有关证据材料的,或者擅自动用查封、扣押物品的。 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2.5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特别严重 生产、销售、使用劣药,造成人员伤害后果的;生产、销售、使用劣药构成犯罪的。 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4     第七十七条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假劣药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没收全部运输、保管、仓储的收入,并处违法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轻微 违法收入不足1000元的。 没收全部运输、保管、仓储的收入,并处违法收入50%以上1倍以下罚款。
较重 违法收入1000元以上不足5000元的。 没收全部运输、保管、仓储的收入,并处违法收入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严重 违法收入5000元以上的;拒绝、逃避监督检查,或者伪造销毁、隐匿有关证据材料的,或者擅自动用查封、扣押物品的。 没收全部运输、保管、仓储的收入,并处违法收入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5    第七十九条 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未按照规定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资格。 轻微 逾期一项未改正的。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资格。
较重 逾期两项未改正的。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的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资格。
严重 逾期三项以上未改正的。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资格。
6    第八十条 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 轻微 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
一般 购进药品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10000元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
严重 购进药品货值金额10000元以上的;拒绝、逃避监督检查,或者伪造销毁、隐匿有关证据材料的,或者擅自动用查封、扣押物品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
特别严重 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药品被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违反的。 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5倍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
7   第八十二条 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吊销卖方、出租方、出借方的《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轻微 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吊销卖方、出租方、出借方的《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
较重 违法所得不足10000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吊销卖方、出租方、出借方的《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
严重 违法所得10000元以上不足30000元的;拒绝、逃避监督检查,或者伪造销毁、隐匿有关证据材料的,或者擅自动用查封、扣押物品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吊销卖方、出租方、出借方的《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
特别严重 违法所得30000元以上的;违反本条规定被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违反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并吊销卖方、出租方、出借方的《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
8    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五年内不受理其申请,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骗取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后,尚未开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五年内不受理其申请,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骗取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后,生产、经营药品货值金额不足10000元的。 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五年内不受理其申请,并处2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骗取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后,生产、经营药品货值金额10000元以上的;伪造销毁、隐匿有关证据材料的,或者擅自动用查封、扣押物品的。 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五年内不受理其申请,并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9    第八十四条 医疗机构将其配制的制剂在市场销售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销售的制剂,并处违法销售制剂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轻微 制剂货值金额不足1000元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销售的制剂,并处违法销售制剂货值金额1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较重 制剂货值金额1000元以上不足5000元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销售的制剂,并处违法销售制剂货值金额1.5倍以上2.5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严重 制剂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的;伪造销毁、隐匿有关证据材料的,或者擅自动用查封、扣押物品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销售的制剂,并处违法销售制剂货值金额2.5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0    第八十七条 药品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单位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资格。药品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不实,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轻微 没有违法所得的。 责令改正,警告,对单位并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违法所得不足10000元的。 责令改正,警告,对单位并处4万元以上4.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严重 违法所得10000元以上的;伪造销毁、隐匿有关证据材料的。 责令改正,警告,对单位并处4.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